浅析民事诉讼中即时通讯信息的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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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信鸽,即时通讯(Instant Messaging)通衢越巷,作用于个人、商务等诸多领域,深刻变革了人们的沟通交流方式。其中,稳坐国内流量头把交椅的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达12.51亿人,更是老少咸知。在如此高的普及度之下,当滋生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等即时通讯信息往往也会在民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引以为呈堂之证。

本文谨以受众最广的微信为例,浅析在民事诉讼中即时通讯信息的证据特点、举证要点及规范化举证流程。

一、即时通讯信息的证据特点

电子证据指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时通讯信息正是其一。即时通讯信息与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电子证据拥有天然的共通之处。

①依托一定的平台系统,有对应的信息服务供应商,可进行部分信息交互查验;

②高度依赖媒体介质,需记载于一定软硬件环境当中,举证质证时原始载体举足轻重;

③内容易篡改且少痕迹,即便提交了首次固定载体,也无法保证其内容未经修改,因此相较于普通书证原件与复印件的可靠性区别不大,裁判更需审慎。

不啻上述,即时通讯信息相较于其他电子证据还有着以下特点:

①内容更多样化,集成了文字、语音、视频、文件和转账记录等多类数据;

②核心内容数据往往不留存在平台服务器而仅载于双方终端中,除了注册支付等衍生数据不入第三方彀中。

正是由此,即时通讯信息证据极易灭失,且平台方的举证配合度有限,更依赖个人前瞻性的证据意识和规范化的流程指引。

二、即时通讯信息的举证规定

对于电子证据的类定义可追溯至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定义“数据电文”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但囿于时代背景无法洞烛机先,故未予以分门别类。而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较详实地定义和分类了电子证据,并概括了取证要求。随即,2018年公安部作出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又进一步细化规范了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检查和侦查实验、委托检验等取证流程。

但相较于刑事领域的法理丰赡,落实到民事诉讼中,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则见于2019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证据规定),才正式宣告电子证据在民事领域的登堂入室,文义也涵摄了“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新证据规定指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举证需提交原始载体,并确定了推定真实原则和情形,但给出的电子证据采信综合判断要素对比刑事领域的规范仍稍显笼统,未有如何举证和审查点的细化指引。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电子证据客观化采信标准的阙如,司法人员对于即时通讯信息等电子证据的采信尺度和标准往往不一,且普遍跳过了评述说理,更多是凭借举证责任的分配或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裁断。因此,在未有量化标准和操作规程时,相关举证更应尽量多做功,有助于辅助法官形成心证。

三、即时通讯信息的举证要素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结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地方化举证指引、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电子证据审查新闻通报会等司法实践样态,笔者总结当下即时通讯信息规范化举证要素如下。

1、规范化举证要有的放矢

微信聊天记录等通讯信息往往主题跨度大、信息量大,作为证据举示时,根据拟证事实的不同,不一定都需要严格规范。为减少工作量,需要举证人预估取舍,以针对性、高效性地举示。

实际上,严格的举证义务多及于关键事实节点、发生抗辩和缺席裁判情形。在拟证事实对抗性不强时,对方往往会自认身份信息和部分案件事实,甚至对等举示有相应通讯记录,便无需赘述。此时,除形式上仍需尽量规范外,举证人不必需提交原始载体核查和预证主体身份。但当通讯内容涉及催收等诉讼时效节点、诉争条款释义、对账结算情况等关键事实时,或能预估对方将提出抗辩时,举证人的举证工作也应预臻。当然,在查实后亦可申请法院对对方故意作虚假陈述进行训诫等。另外,如案件属公告开庭、对方拒不到庭等缺席裁判情形,往往在裁判者视角举证也应更加严谨。

2、主体需予以明确

当对方抗辩身份信息或缺席审理时,往往需要举证人预证通讯信息的主体身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证明主体关联性:

①合同、借条等书证上记载有电话号码信息,如通讯商具有对应检索功能(如微信按号查人)且对方未关闭该功能的,演示检索对应账户,或拨打该电话号码;

典型案例:(2016)鲁17民特6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军、刘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②已知对方的手机号信息,鉴于重庆等地法院系统已建立了三大手机通讯商的自然人实名注册号码查询功能,可预申请法院查询自然人名下的实名认证信息,再通过①中的方式演示;

本地案例:(2019)渝0104民初2333号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余某与程某巧民间借贷纠纷案

③通过展示对话内容、账户动态、和银行账单允合的转账记录、结合证人证言等,能够明确主体实为对向方,达到形成法官心证程度;

典型案例:(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肖某平诉简某抡借款合同纠纷案

④如仍无法证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向平台方调查实名认证信息。以微信为例,建立有专门的法务协查中心,接受法院发送协助调查函/令/通知书/总对总协查、线下律师持调查令调证,但复函均寄往法院。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调查的行文对象应准确,事项应当清楚。以微信协查为例:行文对象视情况写作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财付通账户、冻结、扣划等移动支付业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普通查询)。由于微信号现可每年变更,查询事项宜写作“申请调查微信号“XX”、昵称“XX”的用户在涉案X时间跨度内的实名认证信息(含身份证号码、电话)”,并可附适量图证。不足之处,可拨打平台协查专线寻求释疑。

值得一提的是,如拟证内容必需举示案外人和对抗方的通讯记录,也应携带介质,并以第三方出庭为宜。如仅提交介质,可展示该账户的实名认证界面(以微信为例,搜索微信支付-更多-帮助中心-实名问题-实名认证,即可查询到该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3、内容完整且形式规范

提交的通讯信息应当相对连贯而完整,需截取拟证时间段的全部信息(含有效和无效)并固定,不能从中摭拾、任意筛选,更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如欲突出要点,可以使用彩笔对关键部分简单地勾勒画圈式标示,以方便法官、当事人阅读。如有勘误或补充,可采取旁注方式,而非直接修改。

①聊天记录:提交文字记录的,应将聊天时间和记录完整截屏,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如页数过多,可在不改变语义前提下适当拼接或改变页面布局。

②语音:应附重要的语音文本,如有转化功能且不害文义的可以使用语音转文字功能展示。

③图片:应附重要的图片打印件。

④视频:应附重要的视频拷贝件,多以刻录光盘形式提交。

⑤转账记录:应提交双方完整交易往来记录,体现为加盖电子章的平台交易明细或银行流水,如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同样,可对涉案笔数的出入款项作出标示。

4、依托原始介质

在上述通讯信息规范化举证时,举证人需展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包含主体注册信息和内容信息。以微信为例,举证人需先当庭演示在终端登录涉案账户,再展示相对人微信主页,最后跳转到涉案时间段的聊天记录浏览文字、放大图片、播放音频、播放视频、点击文件。

展示的原始介质并不必然系首次固定介质,但要求记载信息的可识别性。如在移动终端中被清除的聊天记录,可通过数据联通、漫游的其他移动终端或PC端等予以展示。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终端用户清理本地内存导致聊天记录灭失或无法完整显示(如图片视频已过期或已被清理),如有必要时,也可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以原告手机为检材进行相应记录的恢复和提取鉴定。

四、电子证据举证固有缺陷及填补

即便规范化举证,通讯信息证据的固有缺陷也需填补。

通讯信息证据易灭失、易篡改。虽然电子数据见证、认证、公证能够弥补这一缺失,但由于成本较高,更多在标的不菲的商事案件中付践。在多数案件中,要求举证人在数年跨度内始终保全证据也并不现实,如因未提交原始介质或记载内容不完整,便当然不予采信甚至使败诉,也不符公正之义。目及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也指出不宜对此片面地以书证的标准加以否认。而鉴于利益相关,举证人往往有自利倾向,通讯信息如无双端对比,一方完全可能无痕删除终端的部分记录、修改本地文件内容等,达到隐藏或曲解事实的目的,甚至导致错案发生。

据此,裁判者或寻求折中之举,在推广电子见证、认证、公证技术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如实陈述和举证义务。具体而微,可进一步落实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结制度,在适宜情形下,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达到心理警慑作用。同时,当有反证出现可证伪时,对相关案件及时再处理或依法纳入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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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即时通讯信息的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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