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被确认无效 收6000见证费赔了一百多万

目前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相关规定过于死板,新的继承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在此之前,律师做遗嘱见证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下面就是一个律师遗嘱见证被确认无效后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的真实案例,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件并不少见。

【案件编号】:(2018)沪02民终10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祁长宇,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飞凤,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飞华,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瞿关禾于2017年3月3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委托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在我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飞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和妹妹瞿飞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立遗嘱人”处由祁长宇律师代瞿关禾签字,注明“祁律师(代签)”,并由瞿关禾捺印。代书人为祁长宇律师,见证人为祁长宇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关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

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关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瞿关禾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瞿飞凤、瞿飞华继承。现瞿飞凤、瞿飞华不能按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没有给瞿关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瞿关禾立下了无效遗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飞凤、瞿飞华依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飞凤、瞿飞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辩称遗嘱被确认为无效是瞿飞凤、瞿飞华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误所致,事实证明即使瞿飞凤、瞿飞华提供了瞿关禾因病无法正常握笔书写的证明,也无法改变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观事实,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至于赔偿范围,应以瞿飞凤、瞿飞华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  

判决: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飞凤、瞿飞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评估费6,638元,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的有关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订立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根据上诉人的律师在被继承人瞿关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被继承人瞿关禾订立代书遗嘱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被继承人瞿关禾具有遗嘱能力。依据被继承人瞿关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若该代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或者上诉人的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继承人瞿关禾委托的订立遗嘱事务,则被上诉人瞿飞凤、瞿飞华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瞿关禾的遗产,但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依据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也已论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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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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