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由律师见证的遗嘱为什么被认定无效?

律师见证遗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当事人聘请律师见证遗嘱,是基于律师对法律业务的熟系。但也并非所有经律师见证的遗嘱,都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最近,某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件中,一份由律师建见证的遗嘱,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在该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有四个子女。老人过世后,大女儿(原告)出示了一份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的内容为老人的房屋由大女儿继承。其他三个子女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老人当时住在养老院,生活无法自理,不可能书写遗嘱。固然也不同意由大女儿按遗嘱继承房屋。由于继承人之间对于遗嘱的真实性争议较大,为此诉讼至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中,对于原告所持有的遗嘱进行了细致的审查。

这份由律师见证的遗嘱为什么被认定无效?

那么,对于这种由律师见证的遗嘱到底如何审查呢?首先,对于遗嘱的效力问题,需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遗嘱的形式要件、即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遗嘱内容是否为合法?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争议的遗嘱的形成过程是由两名律师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内容根据老人口述誊写了一下,形成打印版遗嘱,该打印遗嘱有立遗嘱人签名,而但整个制作遗嘱的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方律师据此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判决遗嘱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之所以会这样的结果,理由主要是,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形式,原告提交的律师见证遗嘱虽然表面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无法证明该份遗嘱系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养老院所出具的证明与病历上可以看出,立遗嘱人九十多岁,在养老院居住多年,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所以在立遗嘱时老人意识是否清醒无法证明。而两位律师在养老院见证遗嘱时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所以无法证明老人的行为状态。同时,法院在查阅在见证律师的委托手续时,发现收费凭证上,交款人为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案见证遗嘱的两位律师的身份,已经与原告 具有“利害关系”了,同时老人立遗嘱时是否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否表达的是其真实意思,无法证明。故此法院对于该份见证遗嘱,不予认定。

故此,提醒律师朋友,对于遗嘱,律师首先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要求律师对遗嘱人进行意思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审查,并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制作见证笔录、全程录音录像。其次,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三是,作为律师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本案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将丧失见证身份。

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其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确保所遗嘱的合法有效,以维护立遗嘱人的意志得以贯彻。任何疏忽,都会导致遗嘱的效力发生问题。所以必须尽到高度的勤勉注意义务,否则将误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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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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