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释疑: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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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黄艳 郑远航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近年来,村委会自主搬迁改造、腾退、旧村改造、协议拆迁这样的动迁项目越来越多,村委会组织人员帮拆、帮腾的现象也愈演愈烈。村委会,已然成为了中国式拆迁中新一批拆迁“非正规军”。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里,村委会并不被认为属于“官”。在村委会不被认为属于“官”的情况下,若被征收人的权益遭到其侵害,想对其提起诉讼就没那么容易了。

一文释疑: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呢?

其一,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发包及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进行了规定,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发放口粮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授予村委会对前述领域的行政职权,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三,村委会同意或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迁户手续,该类行为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亦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四,收回宅基地的行为。2013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平度金沟子村村委会对陈宝成户强制收回宅基地,由此行为引发的陈宝成暴力违法案轰动一时,暴露了“民事”收回的风险隐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村民宅基地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这些管理行为属于法律授权行为,为“行政”收回理顺了基础,也为村民维权建立了诉讼路径。

一文释疑: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除了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为,村委会还可能根据行政机关的指令实施一定的行为。例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配合区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协议动迁等。类似行为如果有相应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系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委托,则不能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无任何行政机关批准手续,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则应视为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一文释疑: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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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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