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
《民法典》已陪伴大家走过2个春秋
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了许多问题
对于物业伙伴来说
《民法典》也是一门“必修课”
小这里为大家整理了
《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管理的
最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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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第二编 物权篇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2第三编 合同编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3第七编 侵权责任编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4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专有部分】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共有部分】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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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提问内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共用部分”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共用部分”的具体含义是否不变?
小住解答“物业共用部分”的具体含义可参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住问答|“物业共用部分”具体指什么?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买一个车位,能停两辆车吗?法院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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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优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民法典》、物业管理服务咨询监制:刘幸海
责编:寇荣编辑:冯丽晨、张萍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