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08】委托人解除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此即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无偿委托合同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赔偿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因此,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就需要赔偿律所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践中,直接损失相对容易认定,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看一个案例:

【案例1】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X律所、王某认可于2020年5月29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某委托想成律所在其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一审期间委托代理人,并向想成律所支付了8万元代理费。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暂时放弃与案外人诉讼的情况下,能否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想成律所返还代理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王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已通知X律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故应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一直持续至王某提起本案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王某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赔偿X律所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X律所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王某的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应视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通知送达到X律所,故本院确认《委托代理合同》于2021年6月10日解除,一审法院未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代理费返还问题。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不得在乙方接受委托后,以不起诉、已经和解、要求撤诉为由要求退费”,该约定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相悖,属于排除、限制委托人权利的条款,X律所依据该条款拒绝退还代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X律所在与王某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后,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从事了一定的委托代理事项,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王某考虑诉讼成本以及与案外人的关系等,决定暂时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X律所未进行后续代理行为。一审法院酌情考虑X律所实际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以及因终止委托可能给X律所造成的交易机会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判决王某向想成律所支付2000元代理费,剩余代理费由X律所退还王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X律所关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要求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等的上诉主张,均不影响王某行使解除权,并根据X律所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损失情况要求退还部分代理费的处理结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和相应的调查取证申请均不予审查和准许。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故本院不再予以一一评述。

……

案例索引:(2022)京01民终870号

【案例2】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28万元代理费中的1.5万元并无异议。根据当事人诉辩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265000元律师费应否予以支付。

关于J律所上诉称65000元代理费的问题。该笔费用系Q公司与Z医院仲裁案件约定的代理费,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在该仲裁案件中,Z医院并未向天水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赵某代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委托书,赵某也未向天水仲裁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等委托代理手续,且该仲裁案件最终Q公司撤回仲裁申请,J律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派赵某律师履行了该案件的代理义务,提供了法律服务,故一审法院判处不予支持鉴远律所65000元代理费并无不当。关于Z医院上诉称200000元代理费的问题。首先,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该笔费用系赛克赛思公司与Z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约定的代理费,J律所与Z医院就该案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Z医院亦出具了该案件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赵某也参加了一次庭审,提供了法律服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Z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其虽称解除理由为客观原因,但对可归责于J律所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本案系有偿委托代理合同,故Z医院应当赔偿J律所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200000元,故一审判处Z医院支付J律所200000元代理费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2)甘05民终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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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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