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交付×××房屋使用的函(参考模板)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与贵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国际×栋×号住房,但至今未交房。×年×月底收到贵司寄送的《延期交房通知书》,本人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延期交房至×年×月的情况提出异议并予以书面回复(×年×月×日由贵司客服中心××签收)。鉴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买受人认可疫情为不可抗力,从而对工期造成影响,但不认可出卖人提出的疫情加冬休需延期交房至×年×月×日的无理说法。本人认为合理交房日期应从×年×月中旬复工日期后顺延44天,即×年×月底,具体理由见《关于延期交房通知的回复》。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卖人在延期交房期间应根据买受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自买受人提出催告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向买受人支付房租。或者出卖人认为无法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的,可提出解除合同,同时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给付利息,同时,支付买受人提出催告之日至解除合同之日期间买受人支付的房租。

三、关于对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部分条款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和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本人认为合同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存在“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请贵司法务人员认真研读。

四、本着友好协商、尽早入住、避免纠纷和事态扩大的原则,向贵司致函,请贵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就《关于督促交付××国际×栋×号住房使用的函》作出书面回复,邮寄送达本人。

最后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优做强,鹏程万里!

××国际×栋×号业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我的“和谐”房事—开发商借疫情恶意延期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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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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