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吗?

张女和田男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结婚,在一起生活三年后,因性格不合想要离婚,张女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田男的户籍所在地为张家口市桥东区,二人结婚后,先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后又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现张女到北京市西城区起诉离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田男在西城区居住不满一年,应当遵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田男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河北省高院认为田男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西城区,虽然在海淀区也居住过,但是未满一年,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北京居住生活和工作,由北京地区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经与北京高院协商未果最终报最高院指定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田男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张女向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并无不妥,最终指定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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