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水的法律适用浅析

地热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

近期我省多家温泉企业收到了当地自然资源局关于《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温泉企业停业及罚款。大部分温泉企业认为,我们已经办理了取水许可证,为什么还要办理采矿许可证?而且也并没有告知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程序。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查了一下法律法规,发现关于温泉(也就是地热水)涉及的法律问题远远比我们预想的要复杂很多。接下来我们就一一分析。

一、温泉是不是地热资源?

温泉是我们一个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应该称为“地热水”资源。按照前地质矿产部的解释,地热资源按温度可分为高温、中温和低温三类。温度大于150℃的地热以蒸汽形式存在,叫高温地热;90℃-150℃的地热以水和蒸汽的混合物等形式存在,叫中温地热;温度大于25℃、小于90℃的地热以温水(25℃-40℃)、温热水(40℃-60℃)、热水(60℃-90℃)等形式存在,叫低温地热。所以我们所说的温泉,就是指地热资源中的低温地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能源矿产”中的“地热资源”。所以温泉就是地热水资源。

二、温泉与地热水、地下水的区别

根据《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所以地热水是指25度以上的地下水体。温泉是不是地下水呢?我们来看一下地热水与地下水的主要区别:

1.温度

地热水的温度下限为25℃;而地下水则是在25℃以下。

2.物质组成

地热水含有特殊的矿物质并达到相当的丰度。火山或岩浆期或构造活动形成的地热流体中还含有特殊的气体。地下水则不含或含少量上述成分。

3.成因和运动方式

地热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地下淡水可分浅层水和深层水。浅层水与大气降水、地表水有直接联系,而深层水与降水和地表水的直接联系一般不明显。地下水只要合理开发利用,可以永续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关系——地下水不同于地热水,地热水是地热资源的一部分,温泉又是地热水的一部分,温泉属于地热水资源,属于矿产资源。

三、地热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判定地热水资源属于矿产资源,但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中明确: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2004年修订后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也作出了与上述一致的规定,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上位法。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地热水资源是双重属性吗?

如果说这是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倒还罢了,但在现实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涉及地热水资源的证照办理及是否合法使用的案件也无法准确把控地热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

根据笔者查询到的2019年至今的案例,法官完全根据自己对地热水资源的理解来判定属性及法律适用——有判例认定“地热水属于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仅依照《矿产资源法》办理证照就属于合法使用”。有判例认定“地热水资源属于地下水资源,按照《水法》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就属于合法使用”。有判例认定“地热水是双重属性的资源,不但要办理取水许可证,还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地热水资源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也只是对地热水资源的开采、使用、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措施。而且地热水资源属于“能源”资源的话,也不能适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一规定。但在云南省制定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即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又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又暗示了地热水的双重属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地热水资源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既然地热水资源是一个以水为载体的能源资源,其根本属性还是能源,那就应当按地热水的使用性质区分其属性及法律适用。具体为:作为地热能使用的地热水资源属于单一属性的能源矿产,从勘探到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对非地热能部分的低温地热资源,其利用的成分是热能与水的混合体,则属于双重属性,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矿产资源法》。

但从长远来看,既然我国已经将地热能源作为绿色清洁能源纳入“十四五规划”大力发展,就应当制定一部关于地热水勘探、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规范地热水资源在开发、利用上无法可依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让地热水资源为社会创造效益。

律师简介

地热水的法律适用浅析

韩毅 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第五届政协委员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公益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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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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