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五——合同篇

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合同编又细分为三个分编,分别是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共二十九章,保证合同被纳入典型合同分编中。

何为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也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虽名为合同,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汇编的有名合同中并未规定有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由现行《担保法》立法规定,此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通说认为,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行为订立保证合同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并约定保证条款;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每年因签订和履行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数不胜数,究其原因实为合同对保证方式和责任约定不明所导致的。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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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33号),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但《担保法》改变了这一规则,现行《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比一般保证更为严苛。《民法典》在草案编纂时,从公平合理、意思自治的角度切实考虑,更加侧重保护保证人合法利益,改变原来的债权人利益优先立法思路,显然更为合理,最大限度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至第七百零二条关于保证合同立法的22条文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对比存在重大变化,每一个条文与此前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几乎对保证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塑”。

总之,《民法典》的颁布,体现了进入新时代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又迈上新的高度,反映了新时代我国立法技术的成熟,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的权利,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来源:阿克塞发布

编 辑:王 雪

责任编辑:徐春燕

总 监:肖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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