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攻略:轻伤案件全流程解析

近年来,轻伤害案件整体呈现出常见高发、案发原因集中、犯罪情节轻微、多为轻缓化处理等特点,是距离日常生活最近的犯罪之一。

轻伤害案件是典型的“小案”,但这些“小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天大的事”,律师介入带来的价值依然重要。

那么,律师在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落实规范、严谨、高效的服务流程,在提高办案能力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呢?本文将论述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流程,以期实现对轻伤害案件办理的流程化管理。

一、轻伤害案件办理的流程化管理

(一)案发后

轻伤害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于,轻伤害案件存在伤势鉴定前、刑事立案前的转圜期,律师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段期间,帮助当事人在立案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1、及时了解具体案情

律师在首次接触到案件时,就必须及时判断该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已过追诉时效、行为主体不负刑事责任等可做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盲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存在过错、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可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情形,结合刑事立法动态寻找辩护突破口,并以此为据与被害人建立沟通。

2、促成和解

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所受损伤一般在于身体的完整程度、身体器官机能的正常发挥和精神创伤等,此时律师应对被害人的伤情及需赔偿的金额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在调解过程中予以考量,同时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对方的收入水平,争取与对方达成和解,以自行和解、组织调解等多种形式寻找释法说理可能,助推矛盾实质化化解,力争在伤势鉴定前达成和解,以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侦查阶段

1、争取取保候审、不予批捕

进入侦查阶段后,律师应做的第一步就是为当事人争取直接取保候审,倘若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1 ]值得注意的是,轻伤害案件中争取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工作时间并非其他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黄金三十七天”,因为轻伤害案件中很少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故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无法延长至三十日。由此可见,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流程较之其他刑事案件速度较快,律师作为辩护人更应抓紧时间、抓住时机、着力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 1 )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及相关细节;

( 2 )检索类案判决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疑难案件召开专案会议讨论,制定辩护策略;

( 3 )指导家属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同时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线索;

( 4 )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当事人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 5 )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提交给检察机关。

2、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指引

律师应熟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释与说明,对于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律师在积极促成和解的同时,还需争取由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在起诉意见书中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实务中,一些案件把羁押作为促成调解的手段,暂且不论是否有利于调解成果,最终却极有可能加深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且强制措施的运用不当系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使犯罪嫌疑人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律师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从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方面综合考量,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适时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并提交给检察机关,争取在轻伤害案件中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审查起诉阶段

1、积极促成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与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犯罪性质和犯罪严重程度的双重限定,能够适用的案件类型十分有限。轻伤害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办案机关应听取当事人、律师、邻里等相关人员的意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单纯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最终目的,通过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等不同视角解决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安宁的生活秩序才是最终的目标。律师可充分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有效辩护,依法就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罚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积极推进当事人与对方进行和解、寻求对方谅解,并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制定、签订和解协议。双方若能签订和解协议,同时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其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律师在这一环节中应及时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结合刑事和解制度、撰写《相对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提交至检察机关。

被害人的感受和诉求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能否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影响十分重要,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情绪激动,有可能主张超过物质损失范围的诉求,以弥补其精神损害,或者不肯原谅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律师可指导犯罪嫌疑人通过缴存赔偿保证金的方式表明自愿、积极赔偿的意思表示。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协商性司法之补充,在因被害人高额索赔等原因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金额,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或第三方机构提存一定金额。[ 2 ]根据浙江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规定,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目前多省市检察机关已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同步保障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及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还有学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拓宽被告赔偿的方式,如可以让低赔偿能力人提供担保、抵押、由他人垫付、执行债权、劳务抵偿。[ 3 ]极少数案件也存在将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质性财产作为赔偿给付给被害人的赔偿方式。[ 4 ]同理,犯罪嫌疑人在抢救被害人时支付的医疗费用也可计算为赔偿数额,这有利于推动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赔偿时间前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由于“金钱赔偿”的限制而有心无力,若能在律师的配合下实现赔偿方式多样化,将有利于被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同时帮助部分犯罪嫌疑人解决赔偿不能的问题。

2、研析案卷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在辩护前置的背景下,律师要利用好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周期,针对侦查卷内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研析,详细、扎实的阅卷是刑辩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基石。同时,律师要与当事人、承办检察官及时沟通,在确定辩护思路后认真撰写《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争取由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罚等情节写入起诉书中加以确认,力求实现辩护效果。

(四)审判阶段

1、争取免刑判决

我国无罪判决案例较少,已有学者提出:对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和管制的轻型犯罪,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及被告人赔偿有效性等因素,在“可以型”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免除处罚的功能设置。[ 5 ]若能在庭前调解成功,亦能为当事人争取免于刑事处分的可能性。

2、争取缓刑结果

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常见、高发、多为轻缓化处理,故为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的辩护空间还是相对较大的。从历年轻伤害案件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给出量刑建议时非常关注被告人是否已赔偿被害人、是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预缴赔偿款等问题,这也是律师在进行辩护工作时需要格外注意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对于暂时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但有人担保的被告人,若能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为其争取缓刑。

另外,虽然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对缓刑适用有一定影响,但不能片面认为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就一定不能适用缓刑,要综合考量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罪行大小以及执行完毕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若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节轻微、不属于人身伤害类犯罪、或系偶发违法行为的,不应影响缓刑的适用。

3、落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工作

从刑事诉讼角度而言,对于因为犯罪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应当首先选择刑事法律,不应该径行选择《民法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92 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但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赔偿的范围不受限制,亦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实务中,律师常在担任辩护人的同时作为被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故在收到被害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后即应仔细审阅,若案件的赔偿部分直至庭审前都尚未解决,应在庭审中针对经被告人确认存在异议的部分提出合理抗辩。

4、庭审环节

进入审判阶段,律师阅卷时需特别关注检察卷,并与侦查卷内容进行关联与比较,审查有无案情上的变化、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等。对于既包含对被告人不利内容、又包含对被告人有利内容的证据,律师应通过庭审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新证据,并提醒法官注意对被告人不利的存疑证据。

另一方面,律师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见辅导,一是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程序;二是让当事人熟悉整个实体审判活动;三是如实、客观地告知当事人根据现有证据能否定罪、能否定指控的罪名、其认罪或不认罪存在的法律后果,并与其进行沟通,确定庭审辩护思路、撰写《辩护词》初稿。在庭审过程中,青年律师应着重培养随机应“辩”能力,根据庭审情况为当事人进行最有力的辩护,大部分轻伤害案件只有一轮辩护,那就必须全面把握、重点突出。

(笔者以上文论述的内容为基础,制作以下图表一张,以呈现更为明晰的轻伤害案件办理流程。)

办案攻略:轻伤案件全流程解析

二、轻伤害案件办理的方法论总结

(一)夯实刑辩能力

首先,轻伤害案件中的伤害行为必须是具有实害性的实行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6 ]律师应做好事实辩护,对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充分了解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情况,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前提下明辨是非曲直,将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排除在刑事犯罪行为之外,切忌发生错误的法律定性。

其次,《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要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这也成为了律师质证和辩护的有力抓手,甚至有可能是突破指控逻辑和体系的节点。刑事诉讼证据要求达到结论的唯一性和排除其他可能性,律师对于经认真阅卷、研究案情后认为适合进行程序辩护的案件,在尊重事实和法律、尊重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基础上,在做好职业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应谨慎考究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及时提请法庭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达到辩护目的。

最后,量刑辩护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改革背景下有着独特价值,最高法于 2017 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律师的量刑辩护之路提供了指导性的方向。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通过会见、走访调查等途径发现新的量刑情节,除了法定情节,还应综合分析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一贯品行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形成量刑辩护方案,通过庭前与公诉人沟通、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进行充分阐述、扎实辩护,争取说服合议庭为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二)强化法医学知识

在轻伤害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判断主要是依据人身伤害的结果是轻伤还是轻微伤,依据法医对于被害人伤势的损伤鉴定结果不同,行为人将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处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当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侵害结果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时,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被害人通过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主张权益,故律师必须格外关注鉴定结果、把握案件走势,还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三)巩固附带民事诉讼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一并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之苦。故轻伤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备双重属性,[ 7 ]这种具有双重属性的责任曾被称之为“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 8 ]

被告人预缴在办案机关的款项可以在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转化为民事赔偿金,故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发生得越早,越能体现出被告人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律师亦可以此为辩护点之一进行说理。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行为反映了其对所犯罪行的反省,也说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在裁量刑罚时对行为人从宽处罚是对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严格遵守。[ 9 ]被害人所受伤害能够因行为人的赔偿行为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从而降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这也契合了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的观点,即行为人为损害赔偿所做的努力,使危害后果不同程度得以减轻,从而降低了处罚的必要性和预防的必要性。[ 10 ]

(四)提高人际沟通能力

在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过程中,青年律师要学会正确处理好与当事人、被害人、调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各方的关系。与办案人员交往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尊重并理解办案人员,与其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这对于今后的办案实践也将是受益无穷的宝贵经验。

与当事人、被害人交往的过程更是考验律师的沟通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要擅长用法,也要善于用情,让双方感受法律温度、打开心结,促成矛盾纠纷化解。在真实调解场景中,很有可能出现被害人绝不让步的情况,所以律师在调解前要查明案件事实、仔细审阅证据、做好准备工作,并尽早让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明晰自己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调解时能用一种诚恳的态度去面对被害人。调解时,律师应尽可能掌握调解方向、进度与节奏,借助专业优势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展示分歧,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将纷繁复杂的纠纷梳理成有简明扼要的争议焦点,安抚并说服被害人转换思维、由情绪化表达回归到理性抉择中来,并向其分析、说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付意愿和心理状态,从社会关系修复、风险隐患化解的角度对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一步步完善调解方案,不断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最终见证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交付赔偿金、握手言和。倘若最终仍发生“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律师也应引导当事人及时止损,不要因为一个矛盾而停下迈向新生活的脚步。

三、总结

在进行轻伤害案件的辩护工作时,要加强轻伤害类案研究和案例实证分析,注重总结提炼同类案件中特定群体、特定场所等不同案件的特点,再结合轻伤害案件的流程化办理,切实做到选准辩护目标、把握辩护策略、实现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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