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咨询丨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该怎么办?

#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

2018年4月26日,曲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1。

2019年7月22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附件》,其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

“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婚后生1女,姓名刘某1,年龄8个月,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付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贰佰万元整,已付清。三、财产分割:归男方:无;归女方:无。四、住房问题:山东省烟台市的房屋归女儿刘某1所有,男方无异议。五、存款和债务问题:无。六、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方再婚。七、还有需要说明的:无。”;

其中《离婚协议附件》中载明为:“因男方不便的因素,经过跟女方协商后,同意以下协议作为离婚协议附件,并于离婚协议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1、男方除离婚协议的内容外另支付女方贰佰零五万协议费,并每年支付女儿刘某1抚养费十八万,连续十年,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30年11月3日止,每年的11月3日支付十八万抚养费。2、本协议一式两份,与离婚协议一起签订并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

……

双方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有争议。

……

第三,曲某虽主张刘某在离婚后隐瞒了银行存款、法拉利车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本案查证的刘某的银行账户情况,其大部分的大额收入的获取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而双方的结婚登记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上述款项的获取时间虽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存续期间较短,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应以夫妻之间的协力为基础条件,即应考虑是否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

现从双方所述的收入来源角度,曲某虽主张参与了相关项目,但从刘某的账户情况来看,在曲某所主张的相关大额收入期间,支出方式基本为微信、支付宝的消费性支出,并无相应经营项目的成本支出,此可印证刘某的上述大额收入来源于其婚前的经营项目,在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曲某对上述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上述大额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拉利车亦从上述大额收入中支出购买,故该车辆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2-14 21:54
下一篇 2023-12-14 22: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