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房屋被认定为这个夫妻共同共有,但是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建议大家要尽快的办理这个分割的这个手续,否则的话会带来这个麻烦。
男女双方离婚,涉及到房产的问题,这个房产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仅是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那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定是认定这个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没有及时的这个把女方的名字加上,男方离婚之后,对外欠债还不了,那债权人起诉要求查封了这套这个房产,那女方这时候知道了这个情况之后,拿着之前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来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北京一二审法院最后都驳回了这个女方的诉讼请求,那法院要查明你要确权的这个财产就是这个房屋的状况,如果这个房屋已经被查封的话,那就要裁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可是女方给出的这个便捷理由是,现在不是要求确权是要求是分割,因为这个房屋已经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确权为我们夫妻共同共有了,无需再确权,我现在要求分割,但是一二审法院都没有理会这个女方的这个辩解理由,虽然我个人认为也是非常有理,但是都没有这个支持他的这个辩解理由,那现在没有看到这个女方是不是再审的这个裁判文书我还没有看到,但是通过经验来判断,你即使申请再审,那高院也会是这样的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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