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特殊情况可以由检察院决定,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刑事拘留?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律师解答:

满足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犯罪行为的。

2、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3、行为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形。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最终判不判刑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需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判刑。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构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构,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公安机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构执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陈贺律师简介

有丰富的个人和社会经验,执业前曾经是国企中层领导。擅长建设工程,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诉讼及服务。通过诉讼等法律服务,为某企业挽回了2400余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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