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关于律师或律师所代理案件出现利益冲突时处理规则的利弊分析

所谓利益冲突,根据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关于利益冲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均有大量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就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 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亦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 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等等。

笔者想,应该不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会遇到利益冲突的问题。而一旦遇到这种利益冲突的情况,可能就会导致无法继续代理。而无法代理,则当然就没法收取律师费,进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比如笔者自己,这几天就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在代理一宗非诉讼业务的时候,对方当事人的常年法律顾问竟然也是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而根据《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第八条,“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而构成所谓的利益冲突,则意味着这个非诉案件就没办法正常代理。虽然最终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但不可避免的是,一方面会遭受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凭空增添很多工作和麻烦。

而成立利益冲突,利益受到损害的,还不仅仅是在后代理的律师,还有在后委托的当事人,因为这个当事人没法正常委托他所心仪的律师了。请过律师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要聘请到一位合适的律师,并不容易,虽然现在律师挺多。

但上述相关规定所考虑的,只是在先委托的当事人及在先受托的律师的利益,而对在后委托的当事人,及在后接受委托的律师的利益,均被选择性忽视,则显然是立法的不周全和不全面。正常的情况下,立法者应该平等公平照顾到各方主体的合法正当利益。

但既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了这样的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作为在后委托的当事人以及律师,只能无奈的选择接受,在后委托的当事人放弃委托,或者,在后受托的律师,拒绝接受委托。

其实,客观的来讲,只要是当事人,他们的利益当然首先应该得到有效而完全的保障,但现行利益冲突处理规则,显然在利益维护方面,存在着瑕疵,只顾维护在先委托当事人的利益,而在后委托当事人的利益,就被忽视了。而作为代理律师,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形,即在后受托的律师的利益,也被选择性忽视。

也因此,现行利益冲突的处理规则明显显然有失偏颇,其确实有效维护在先委托当事人和在先受托律师的利益,但却并未保护在后委托当事人和在后受托律师的利益,所以涉嫌不公平、不公正。

只能希望这样的关于利益冲突的不太公平和公正的处理规则在未来得到修改和完善,以让公平和公正的光亮,温暖和照顾到我们每一个公民。

现行关于律师或律师所代理案件出现利益冲突时处理规则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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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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