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遗嘱继承

聊一聊遗嘱继承

遗产继承纠纷

聊一聊遗嘱继承

订立合法有效、清楚明了的遗嘱可以有效防止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它和法定继承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被继承人想把遗产留给哪个继承人就留给哪个继承人,想留给哪个继承人多少就留给哪个继承人多少,全凭自己意愿,不受继承顺序和均等继承的限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继承人的是遗嘱继承,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非继承人的叫遗赠。人们常说的将遗产留给了国家、贫困山区、慈善机构或者留给了悉心照顾自己的保姆等等,这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并非遗产数额大才适宜遗嘱继承,遗产数额小的就不适宜遗嘱继承。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有大有小,遗产多的家庭争夺的是豪车豪宅;遗产少的家庭哪怕是一个车位也有可能争的亲人之间形同陌路,甚至反目成仇。为了有效防止亲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产生纷争,订立合法有效、清晰明了的遗嘱是一个有效选择。

一、遗嘱继承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遗嘱无效,那么立遗嘱人的意愿就无法实现,就只能法定继承。

遗嘱无效包括以下6种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例如,订立遗嘱的老年人在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若按照法定继承,老人的弟弟在老人有子女的情况下,他是没有继承权的。为了能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胁迫或者欺骗哥哥订立遗嘱留给自己一部分遗产,这样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当然订立遗嘱人有没有受到胁迫和欺骗,这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三) 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压根没有订立过遗嘱,却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拿出来一份所谓的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情况通常要依靠司法鉴定来辨别遗嘱是否是伪造的。

(四) 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并不影响遗嘱原本内容的效力。这种情况通常要依靠司法鉴定来辨别遗嘱篡改部分的真伪。

(五)遗嘱中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无效或部分无效。例如,因儿媳妇不能生育,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儿子再找个儿媳妇子生个儿子才能继承他的遗产,那么遗嘱中的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因为遗嘱中的该内容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是指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例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在其死后给小三青春损失费若干,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六)遗嘱中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遗嘱中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例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的宅基地所有权交由儿子继承的内容无效,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立遗嘱人将自己私藏的一把手枪交由儿子继承的内容无效,因为国家禁止公民持有枪支。

二、订立遗嘱时应注意的细节

即使有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模糊不清,仍然有可能产生继承纠纷。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共五种,订立不同形式遗嘱时应注意的细节也各有不同。

(一)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比较容易引发争议,不建议被继承人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若要采用口头形式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立遗嘱人在病情危急或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采用口头形式。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面这些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此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宜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录音遗嘱

1、要保证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完好、录音效果清晰,录音后应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

2、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在录音时,立遗嘱人口述遗嘱时应当陈述自己以及见证人的身份情况、与本人的关系,也可由见证人自己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录音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并将其处分财产内容及处分方式陈述清楚。

4、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封存,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后妥善保存。

(三)代书遗嘱

1、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委托他人按自己的意愿,代为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要有代书人、立遗嘱人的签字。在身患严重疾病或过于年长的立遗嘱人需要代书遗嘱时,建议由立遗嘱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医学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符合立遗嘱的要求。

(四)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若遗嘱有两页以上,立遗嘱人需要在每页签字确认。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注明年月日。年月日应尽量采用公历日期,以避免若连续出现两份自书遗嘱时日期混淆不清,影响遗嘱的最终效力。

2、遗嘱应尽量不要作涂改,以免各方对遗嘱内容认知、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如因情况紧急必须涂改的,立遗嘱人应当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遗嘱内容清晰明了,不作模棱两可的表达,不采用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五)公证遗嘱

1、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2、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如先前曾以公证方式立有遗嘱的,新遗嘱仍应以公证方式订立方才有效。

三、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仍无法按照遗嘱继承的两种特殊情况。

(一)订立完遗嘱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从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他在遗嘱中明确将房屋分由儿子继承,可是立遗嘱人在去世前将房子卖掉了,那么,儿子就无法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到房子。

(二)遗嘱继承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继承人无法继承到遗产。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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