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至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企业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变更为“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无权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也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二、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基数

1. 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而,二倍工资中其中一倍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则具有惩罚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再属于劳动报酬。

2.如何确定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计算基数。

实践一般认为: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不确定性收入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收入。故而,我们建议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对工资予以拆分,以降低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计算基数

三、二倍工资的时效认定

劳动争议案件有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之分。普通仲裁时效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仲裁时效与普通仲裁时效的区别在于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特殊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劳动争议案件中仅有劳动报酬纠纷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那么在确定二倍工资差额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情况下,如何确认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呢?对此,实践之中有又两种不同意见。

其一:仲裁时效应当从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确定之日起计算。

按照此种观点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持此观点的地区有吉林、青岛与浙江等。

其二:仲裁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日/月分别计算。

此观点认为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呈持续性,另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日计算。持此观点的地区有四川、福建、北京、内蒙古等。

尽管两种观点都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但鉴于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其结果也相去甚远,我们举例说明:

第一种观点: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2021年6月1日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仲裁时效从2021年1月1日起算,仲裁时能够支持劳动者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2021年6月1日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仲裁时效从2020年2月1日起按日计算,仲裁时仅能支持劳动者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

四、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能否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实践中也会出现用人单位多次催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拒绝签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又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无疑应当及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但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各地则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仍需支付二倍工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在实务中,若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辞退义务,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使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相关案例如下: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企业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五、劳动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理依据在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使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那么当劳动者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人员而负有签订书面劳动责任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则具体转移到该劳动者身上,此时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再支付二倍。

六、双方签订了其他替代性文本,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需具备一些必备条款。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其他替代性文本中包含了必备条款,该文件可以在实质上起到替代劳动合同的作用,企业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79号中也予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时,劳动者仍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双方已补签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举例如:劳动者2022年1月1日入职,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22年6月1日补签了一份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此时,实践中多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劳动者已放弃主张二倍工资的权利,且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义务,因此企业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对此我们总结各地观点如下:

综上,如若企业确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提出仲裁时已过主张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普通仲裁时效,企业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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