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认定——检警同堂第十四期

“累犯与再犯有什么区别?”“认定累犯的法定间隔‘五年’是否包括附加刑也执行完毕?”“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能否构成累犯?”看似简单的“累犯”认定,其实也暗藏玄机。9月15日下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期检警同堂围绕“累犯的认定”展开了探讨与学习。

累犯的认定——检警同堂第十四期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凡是第二次犯罪的,均可谓再犯,然而累犯却是有门槛的再犯,其概念较为严格,对于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再犯罪等条件有所限制。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累犯的认定——检警同堂第十四期

一般累犯

领学人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22号、202号、273号等案例为切入点,带领大家深入学习一般累犯的认定条件,前罪与后罪均“被判处或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要求必须是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之罪,对于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应认定。“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但因前罪余刑仍需执行,不能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累犯要求前后罪实施时均已满十八周岁,对于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数个行为,如其已满十八周岁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明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累犯的认定——检警同堂第十四期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特别”之处在于罪种有限制、刑度不受限、时间不受限,即前罪与后罪都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前罪与后罪不受一般累犯五年期限内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累犯的成立也需要以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为前提,如果前罪是免于刑事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则不构成特别累犯。

准确把握累犯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次交流学习,大家对于累犯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为下一步办案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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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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