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个不批捕成功案例谈律师在“黄金救援期”的辩护

自执业以来,笔者办理了上百起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但是总结起来,有个共同之处,即在审查批捕环节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使得多数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重拾自由。于是,笔者将审查批捕环节形象地称之为“黄金救援期”。笔者挑选了几个典型案例,就批捕阶段的辩护经验做个简要总结,与大家分享!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王某某是一家KTV的运营总监,虽有两三年的吸毒史,但一直在努力戒毒中,某日因得知父亲身患肝癌晚期,心情复杂,故联系前同事金某某询问其是否有毒品,在确认其有后到其家中吸食,并支付一定费用给金某某。几个月后,金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刑事拘留,据金某某所述,其持有的毒品系从王某某处购得,于是公安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王某某也抓获归案,在对王某某的住处和车辆进行搜查时发现王某某车内尚有1.1克冰毒。随后公安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笔者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某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人。在会见王某某时,王某某坚称自己没有贩毒,只有吸毒,希望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通过会见,笔者了解到王某某可能没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而是被人栽赃陷害,故笔者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书面律师意见,建议检察院对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时,笔者也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希望检察院在审查时不要因为公安指控王某某涉嫌贩毒这一重罪就草草批捕,而是对现有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指控贩毒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另外,王某某本人及其父亲身患多种疾病,特别是王某某的父亲身患肝癌晚期需要人照顾,而王某某又是其独子,故笔者也向其家属调取了两人的病历资料,一并提交给检察院。

笔者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的律师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王某某所述,其本人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王某某的说法,其本人一向遵纪守法,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虽有吸毒史,但一直在努力戒毒,此次吸毒主要因得知父亲身患肝癌晚期,心情复杂,故联系前同事金某某询问其是否有毒品,在确认其有后到其家中吸食并支付给金某某300元钱。王某某表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行为。辩护人认为,若王某某的说法属实,则其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公安机关在他车上搜查到有1.1克冰毒,但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对王某某没有逮捕之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建议侦查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首先,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值得商榷。其次,王某某到案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已将其知道和参与的全部事实交代清楚,若对其取保候审,其本人愿意交纳保证金,并继续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再则,王某某有正当的职业,已在KTV上班多年,工作表现好,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平时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其工作单位仍给他保留着原有的职位,等他回去上班,若对其取保候审,其单位愿意继续接纳和协助监管他。然后,王某某身患多种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和脂肪肝,平时依靠打针吃药维持正常生活,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他也一直在服药,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在看守所。最后,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乙身患多种重病,目前已是肝癌晚期,同时患有双肺多发气肿、心包积液、腔隙性脑梗死、糖尿病等多种重病,需要亲人在身边照顾,王某某的母亲早已去世,而王某某系他独生子,是他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建议侦查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提交上述律师意见书的同时,笔者也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意见,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笔者提出的意见有道理,现有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有贩毒事实,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易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易某系HC某软件公司的程序员,负责软件开发。邓某也是该公司的员工,负责市场销售,但其不懂技术。徐某、吴某原先也是该公司的员工。易某平时在公司与邓某、徐某关系较好。

2014年8、9月份,邓某找到易某,说其朋友想做平台,让易某把公司代码提供给他,易某表示不同意,说公司的代码是不好给他的。后来邓某又找了易某好几次,说他已经收了别人的钱了,要易某帮帮他,易某说再考虑一下。由于邓某多次找易某,易某碍于朋友情面,才答应把代码给他(该代码易某也参与研发)。某日,易某在公司加班,邓某让徐某来找易某,徐某通过电话得知易某在公司后,就直接到公司去找易某,从易某处将公司代码用U盘拷走。徐某拿到代码后,邓某让徐某把代码中所含公司原先的名称删除,让吴某修改该软件的页面。2014年9月,邓某、吴某以HC某软件公司的名义两次对外销售该侵权软件。

2014年9月底,易某所在的HC某软件公司向HC市某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随后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吴某、徐某、易某、邓某刑事拘留。易某的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笔者担任易某的辩护人。笔者介入后,依法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易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经过仔细研究与分析,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出对易某不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易某将公司代码用U盘拷给徐某,由徐某提供给邓某,但是该代码有无经过修改,与邓某提供给客户的代码是否一致,这对于能否认定易某等人涉嫌侵犯HC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至关重要。据了解,该鉴定尚未有定论。因此,笔者认为,易某等人的行为能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尚存疑问。为慎重起见,建议贵院对易某不予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即便通过鉴定,易某通过徐某提供给邓某的代码与邓某提供给客户的代码一致,易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但是易某具有以下情节,其没有逮捕之必要性,恳请贵院对易某不予批准逮捕。1.易某已经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态度端正。2.易某因法律意识淡薄,碍于朋友情面,才将代码通过徐某提供给邓某,其没有从中获利,此后的事情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易某之前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涉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易某归案后其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非常后悔,其保证今后遵纪守法,绝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详见《悔过书》)。4.易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好,工作尽职尽责,是公司的骨干人员,系可造之才,公司愿意谅解其行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对其取保候审,其保证能够随传随到,配合办案机关的查处。

综上,笔者认为,易某没有逮捕之必要性,恳请贵院对易某不予批准逮捕。

在提交律师意见的同时,笔者将易某的悔过书和单位出具的谅解书以及收集到的类似案例一并递交给检察院,并与承办人就案件积极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提出的律师意见,没有对易某批准逮捕,易某顺利被取保候审。

江某某涉嫌“酒托”诈骗案

江某某是一名高中生(案发时未满17周岁),平日里父母上班都很忙,对江某某的教育与关心相对缺乏。江某某在家中沉默寡言,很少与父母交流,渐渐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来稳定病情。2016年2月底,江某某经同学介绍到HC某咖啡店当服务生,之后在店长的安排下,加入了“酒托”的行列。因许多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对该咖啡店进行暗中调查,于某日展开集中抓捕。江某某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刑事拘留。

笔者在侦查阶段接受了江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江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江某某本人,以及上网查询侦查机关在官网公布的案件信息,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辩护思路。

笔者根据江某某的陈述以及了解的情况,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江某某家属收集了江某某有关精神方面的病历资料。随后,笔者与承办警官联系并向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与证据材料,当面沟通了案件情况,并表达了律师意见。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取证难度大,侦查机关在刑拘后30日内并没有同意取保申请,案件随即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由于江某某系未成年人,因此与其有关的部分由检察院未检部门进行审查,是否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笔者在案件移送后,立即与未检部门承办人取得联系,向其提交了审查批捕阶段的律师意见书与江某某的病历资料,并就案件基本情况与处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律师意见书中,笔者主要围绕江某某的主观故意(即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客观行为(包括在该咖啡店的工作内容,参与时间长短,所涉及的金额,有无获利),以及归案后表现,有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等角度,并结合她的身体情况,论述不适合将江某某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的理由。主要意见如下:

1.江某某是经同学介绍从2016年2月底到某咖啡店当服务生,负责点单上菜工作。之后在店长的安排下,江某某从2016年3月5日以后才开始通过电话联系男客户到某咖啡店消费,截至3月9日案发,江某某参与时间较短,对行为性质认识不足,所涉及的金额也较低,其不清楚商品的成本价格,至今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

2.江某某在案发后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态度端正。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江某某渐渐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也很后悔,其表示今后绝不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再犯可能性。

3.江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时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其心智尚不成熟,被人利用实施有关行为,情有可原。

4.江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此前经HC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随时有可能发病,需要长期服药来稳定病情,近日江某某又出现耳鸣头痛等不适症状。故将江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容易导致病情恶化,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5.江某某的母亲目前怀有六个月的身孕,自江某某被刑拘后,其母亲因担心幼小的女儿,终日担忧焦虑,常常以泪洗面,情绪很不稳定。江某某的父亲既要照顾怀孕的妻子,又要赚钱养家,还要担心关在看守所的女儿的安危,生活也十分艰难,期盼江某某能够早日回家。

6.如果对江某某取保候审,其本人保证能够随传随到,配合案件的查处,不会妨碍侦查,江某某的父母均在HC生活,也能够对江某某进行监管、帮教。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提出的律师意见,认为江某某的情节较轻,没有逮捕必要性,于是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案件又移回公安机关,江某某被顺利取保。

总结

综观上述案件的有效辩护,笔者发现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若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有针对性地提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或者即便构成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依据,则对于全案的辩护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转折点,因为一旦批捕,想在后面几个阶段的辩护取得重大进展则是难上加难!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11 10:18
下一篇 2023-12-11 10:4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