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律师法》及相关法规我的思考

我作为一名执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了。我对于《律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也有一定的思考。其中的利与弊我也深有感受。对于这些相关的事物本来应当由“肉食者谋之”。我作为草民一只,有点自不量力来探讨这个问题。不过,我想一下,现在已经不是封建王朝了,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也是国家主人之一,我是一位国民,我也是一名公民。参与国家大事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法学家是研究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国家司法部是负责起草法律的主管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法律是否通过、是否修改。

我作为国民之一,我也具有建议的权利。我的这些建议如果能够引起人大代表的注意或者国家法律草案起草机关的注意,可以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在律师界有个观点就是做律师的不要对国家法律说三道四的。我觉得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这是违背宪法规定的。

我们每个国民应当爱国的。那种对于国家事务不关心的做法是让人们不爱国的。这也是阻碍每个人的爱国热情的。

我就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一一论述。

一、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法律的统一。

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律师”与“法律工作者”。

法律事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是个历史时期造成的,它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了。

“法律职业资格”是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具有的资格,难道法律工作者就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吗?

总不能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子言而无信吧?

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缺乏法律渊源,属于“孙悟空”从石头中蹦出来的,孙大圣!怪哉!怪哉呀!

结婚生子,名正言顺。非婚生子会受到社会歧视。

有关法律服务所的成员叫做“法律工作者”,那么“律师”就不是“法律工作者”了。

到目前为止在法律层面有“法律工作者”称谓的,那就是《民事诉讼法》中有个体现。而在实体法当中还没有体现,怪哉!怪哉呀!真是孙大圣横空出世了!

到2022年底,全国已经有注册律师达到六十二万人。律师的人数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的。律师行业内卷已经非常严重。这就不存在法律服务人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现象了。因此历史因素造就的法律服务所也应当到了退出历史队伍的时候了。

那么怎样来处理这些“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我觉得应当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处理。

也就是国家注销这些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书。将这些法律工作者吸收进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给予律师C证,给予十年的过渡期,让他们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样可以让年轻的法律工作者及早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也照顾了老年法律工作者可以继续执业到退休,也能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变成了真“律师”了。

二、律师所的性质必须进行明确。

我们现在施行的《律师法》对于律师所性质没有明确。这是阻碍律师事业发展的法律障碍。

我觉得要对律师事务所实行两类性质的划分:第一类性质的划分是事业单位;第二类性质的是企业盈利性质民办律师事务所。

国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属于事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民办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属于企业盈利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事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就可以营业,这也是目前对于事业单位的批准程序。

对于民营企业盈利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不但需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同时也需要到当地市场管理局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才可以认为是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有点审批银行的方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不应当设置随意性,审批标准应当明确化,不能留后门。

三、律师事务所年检方式的变化。

目前的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工作均由地级司法局来进行检验。

我认为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性质做出不同的划分之后,年检机关会有不同。事业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机关仍然是地级司法局;民营企业盈利性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机关应当是各地市场管理局。

四、律师所及律师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无限,除非注销、吊销、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证的年检考核工作应当依法由律师事务所自己独立行使,再不必要烦劳司法局、律师协会了。也让领导们休息一下吧。多干了,也不多发奖金。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工作点用在核准各种资格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

让司法行政彻底从繁杂事务中解放出来,不再肩负那么多莫名其妙的事务及责任,成为公务员队伍中争先恐后抢夺的工作岗位!

六、让律师协会从行政属性中解放出来。

律师协会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分离出来的,确实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经过了这些年的高度发展,已经达到了可以独立生存的地步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律师协会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具有法人资格。那么他也应当到了独立支撑门户去过日子吧。当父母的也不能去管理你一辈子。司法局也该清凉清凉了。至于律师协会的会费,你就自收自支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七、如果进行《律师法》的修改,那就要关联到多部法律法规的修改。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觉得再有十年能不能完成?我期待着十年之内能够完成。

八、有关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应当重新界定。

在律师法及其法律援助法中均规定律师具有法律援助的义务。

我认为有关律师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了。

国家可以成立国办事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没有必要规定律师具有法律援助义务。

如果国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够用, 那就可以按照目前的做法向民办律师事务所招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建议完全没有必要再给民办律师套上一道“法律援助义务”的枷锁。

修改《律师法》及相关法规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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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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