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忧心!有人支持!工商版“律师事务所”来了

文/智侠老高

当一干律师,忧心忡忡担心法律咨询公司抢饭碗时,谁承想到,更大的暴风雨呼啸而至——工商版的律师事务所居然来了!

昨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就核准颁发了一个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系“久杨律师事务所”,组织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2万元,法定代表人杨维平。

虽然,该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法律咨询,且明确注明了“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但因其字号中赫然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五个大字,还是在法律圈引起了不小的波动。

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除了应当具备名称、住所和章程外,还应当“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如果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法第16条的规定,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不知久杨律师事务所的杨维平是不是符合这一条件?

有人忧心!有人支持!工商版“律师事务所”来了

按照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级司法局提出申请。毫无疑问,久杨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突破了律师法的规定。

我个人是不赞成各种行政许可的,包括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许可。但我也反对超越法律的开放,如果没有试点的政策或法律作依据,盲目突破法律的规定可能最终会伤害法律的权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律师法对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要到司法局申请个人律师事务所却困难重重。懂得都懂,不懂得怎么说也说不明白,本文就此问题不作讨论。

行政管理色彩浓郁的律师法已经落后于自由市场竞争的需要,我个人的观点是,这部约束律师的法律需要来一场改头换面的变革。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当然应该将其审批权限由司法局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

法律服务是个巨大而又活跃的市场,而仅限于律师可以从事的诉讼业务,只是其中一块很小的蛋糕。如此,除了诉讼业务有必要行政许可之外,其他法律义务交由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即可。

事实上,工商版律师事务所并非南通首创,2018年7月13日,常州市天宁区市监局就允许一家单位更名为城乡法商律师事务所。该所的经营范围包括“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我盛哥学友检索发现(文章链接:《宪法日:这家法律咨询个体户,注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界反响强烈》),此类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登记较多,“大概江苏经济比较发达,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开放,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更放得开”。

其实不然,我前几天就注意到,一家名为网易法务咨询(辽宁)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去年就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市监局注册成立了两家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一是山西支点律师事务所,一是山西栋察律师事务所。

来了,来了,来了,工商版律师事务所来了!

是大呼小叫予以抵制,还是转变思维静心接受,这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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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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