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票的相关概述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下列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

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2)本票无须承兑。

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2.本票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例如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3.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本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票据相同的一般性质和特征,《票据法》只是对本票与其他票据不同的方面加以规定,即对其个性方面的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而有关其一般性的问题,则适用《票据法》总则有关的规定和汇票中的相关规定。除特别规定外,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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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票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①标明”本票”字样。这是本票文句记载事项。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这是有关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此外,本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本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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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见票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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