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即:

→(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次日,如某劳动者1998年7月1日进入某企业工作,至2008年6月30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08年6月30日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2008年7月1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某劳动者已在某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该劳动者已53岁,距60岁退休年龄不满10年。

在此情况下如果其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8月3日重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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