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时需要准备材料

 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时,法医需要对病人的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因此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亲自到场,同时,需带齐以下材料:

  (1)事故认定书;

  (2)指定医院就诊证明;

  (3)医院门急诊病例及住院病案;

  (4)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叫出院小结);

  (5)CT片,X线报告单等;

  (6)当事人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7)司法鉴定委托书;

  以下列举部分常见伤情,如果病例资料诊断明确基本能够构成十级伤残,受害人可自行对照相关标准,对能否评残做初步预估:

  (1)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

  (2)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3)食管修补术后;

  (4)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

  (5)四肢任意大关节(踝关节除外)手术治疗的,或者裸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的;

  (6)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命。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1-10级,伤残程度由高到具体分级情况在此不一一列举,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际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2011.1式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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