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假冒商标罪案件流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龚某甲,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XX月期间,被告人龚某甲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宝马、奔驰、大众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及九龙坡区的两个“某某汽配”门市进行销售。

2019年12月XX日,被告人龚某甲被民警抓获。

民警从龚某甲经营的二个门市内查获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41副、刹车线746条,假冒福特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30副、滤清器24个,假冒通用注册商标的刹车片349副,假冒奔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09副、刹车线84条,假冒TRW注册商标的刹车片204副,假冒本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48副、滤清器14个,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刹车片319副、刹车线277条、滤清器29个,假冒捷豹路虎注册商标的刹车片51副、刹车线121条等物品。

经认定,上述查获的汽车配件共计价值25.83683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对龚某甲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万某某、于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鉴定书、送货单、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涉案金额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龚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龚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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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假冒商标罪案件流程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工商业者或者其他个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的行为有以下三种: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擅自制造或者是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三是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实践中大多出于推销劣质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狭隘心理而故意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信誉。(4)犯罪主体是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公民个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决定、指挥、策划或实行假冒商标的主管人员,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执行人员。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一般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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