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 | 海口一女子因丈夫遗产分配纠纷将亲属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

  早些年,海口一女子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嫁给了现任丈夫。多年后,丈夫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名下留有一套房产。该女子欲占有该房产六分之四的份额,竟将亲儿子、继子、家公告上法庭,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未立遗嘱,遗产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判四人各占一份。

  未立遗嘱,去世后的财产该如何分配?谁有资格继承?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丈夫去世未立遗嘱 二婚妻子起诉争夺遗产

  2009年9月17日,39岁女子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嫁给了现任丈夫。

  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跟随前妻生活,女子的亲儿子则与丈夫一起生活。

  2017年12月4日,女子的丈夫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家中还有一位年迈的家公。

  由于未立遗嘱,女子担心丈夫生前名下留下的一套房产会出现遗产继承纠纷,遂将亲儿子、继子、家公告上了法庭,起诉索要该遗产的六分之四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就该案中所涉及的继承问题,法院分析认为,女子带着亲儿子嫁给了现任丈夫,亲儿子跟随女子及现任丈夫一起生活,直至丈夫去世,已共同生活了8年多。该儿子已与丈夫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应认定该儿子为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由于丈夫生前未订立遗嘱,对于他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女子及亲儿子、继子、家公均为丈夫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涉案房产作为遗产,女子与他们三位均有权共同继承,每人有权各继承1/4的份额。女子主张超出上述份额部分,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未立遗嘱或出现继承人资格纠纷

  未立遗嘱,去世后的财产该如何分配?谁有资格继承?

  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伟表示,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也不存在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谁有资格继承的问题,王士伟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该按以下方式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未立遗嘱的情况,一般会出现哪些纠纷呢?继承人存在哪些情况,或失去继承权利呢?

  王士伟表示,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会出现许多类型的纠纷,如非婚生子女继承、继子女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等继承人资格纠纷。另外还存在对遗产范围和遗产份额存在争议发生的纠纷。

  王士伟提醒,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如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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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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