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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专题,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主要税种基本知识。本期我们开始下一个专题的学习: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知识。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下面跟小五一起了解下征管法的演变历程、适用范围和遵守主体吧~
一、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程序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征管法》的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和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征管法》又进行过两次修订。
二、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社保。但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三、征管法的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征管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也就是说,这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享受合法权益。
(3)有关单位和部门——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说明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也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
以上便是征管法的基本概述。如果您对征管法的相关知识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
下期预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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