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强制执行中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需要注意的四个陷阱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主动求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的情况,要求分期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执行法官和当事人的广泛青睐。但一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将执行和解视为一种诉讼技巧,借执行和解之名,行规避执行之实,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转移、隐匿财产,以达到逃债的目的。

建议收藏,强制执行中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需要注意的四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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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执行和解,有必要提醒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的以下四点:

1、变更被执行主体,有的被执行人以隐瞒财产真相、与他人恶意串通、造成申请执行人误解等方法,诱使申请执行人与不具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自愿”达成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不能履行;

2、变更执行标的物,有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强调自己没有钱偿还债务,要求对方同意以货物冲抵债务,而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实现物的价值,造成双方矛盾冲突升级;

3、变更履行期限,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说自己无法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迫使申请执行人让步,同意其分期履行,一旦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被执行人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履行自己的承诺,而是以各种理由继续拖延履行;

4、变更履行方式,有的被执行人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与申请执行人约定变更履行方式,如要求劳务抵债、代为履行等等,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随意反悔或故意不履行。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要正确理解执行和解制度,要有执行和解的风险意识,要警惕并防范执行和解“陷阱”。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前,要考察了解被执行人的诚信情况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依法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不能放松警惕,应继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异常情况,应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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