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建军节,向中国军人致敬!
有一种追求,叫精忠报国;
有一种日子,叫与星相守;
有一种情愫,叫思家念亲;
有一种节日,
叫八一建军节!
从1927年8月1日南昌城头的一声枪响,中国的人民军队已走过90年的辉煌历程。为了表达对军人的崇高敬意,让军人了解转业后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特意汇集相关税收政策向中国骄傲致敬!
政策一
财税〔2003〕26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以上税收优惠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增值税优惠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安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④ 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政策二
财税〔2000〕84号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以上税收优惠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增值税优惠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 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安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 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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