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要变“天”了?

行政诉讼要变“天”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引起不少行政诉讼领域专家讨论,有人直呼要变天了,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

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配发了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很多行政诉讼领域专家学者看过之后直呼行政诉讼要变天,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该《指导意见》对行政诉讼有哪些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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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从《指导意见》中挑选了几条对行政诉讼影响较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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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提级管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再审提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并有必要提审的,裁定由本院再审,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上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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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解析:这两条实际上明确了该《指导意见》适用于行政诉讼,说句题外话,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2021年9月1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两个监督规则相隔一个月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然而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却没有明确类似救济权利,导致在实务中行政案件申请复查会遭遇诸多阻碍。本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可谓是一次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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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

(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

(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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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解析:重大突破!尤其是行政诉讼群体案件频发,有一些基层法院接到诉讼材料后深感“棘手”,《指导意见》是开了一个口子,可以直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级提高以后审判相信也会更加中立客观,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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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应当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

刑事第一审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应当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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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解析:重大突破!目前大多重审的案子上一级法院往往都发回原法院,本次《指导意见》明确一般应当提审,请各位读者谨记,在行政诉讼中,审级提高往往意味着法官水平更高,判决结果也会更理想。

综上所述,从《指导意见》可以明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已经从过去的“躺平”思维到有担当敢作为,实质性废除了施行近2年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指令再审和指定再审的情形更加明确,相信在时间也会逐步验证这一《指导意见》在行政诉讼领域带来的显著变化!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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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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