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案例评析—案例叙述

一、案例叙述

2010年1月26日,戴立姆公司员工刘XX发送给烨翔公司的合同文本载明:戴立姆公司自烨翔公司处购买一批价值72078.30美元的丝网围栏商品,交货时间为2010年2月10日;戴立姆公司向烨翔公司支付货款40%的预付款,烨翔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戴立姆公司支付70000元人民币的质保金,待货物验收完毕,返还该笔质保金;如未按时完成交货义务,烨翔公司需向戴立姆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月27日,烨翔公司员工将盖有公司合同章的合同文本邮件回复给戴立姆公司,合同正式生效。同年2月1日,戴立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烨翔公司账户支付28813.32美元的预付款,但因账号与名称不一致而无法成功转账。直至同月10日账号更改完毕后,该笔款项方顺利进入到约定账户之中。同年3月3日,烨翔公司将该笔款项予以结汇。

同年1月27日,戴立姆公司员工向烨翔公司发送邮件,表示本公司已将约定的预付款汇入了对方的帐户。同年2月8日,戴立姆公司员工催促烨翔公司支付质保金。同月9日,戴立姆公司员工发送邮件,称舱位要到25、26日才有空余,是否能将收货时间修改到2010年3月5日。同月22日,戴立姆公司员工发送邮件,询问是否能于2月26日安排司机到工厂装柜。同年3月11日,戴立姆公司员工再次发送邮件,希望烨翔公司能够返还已经收取的预付款。

为安置戴立姆公司希望购买的货物,烨翔公司与博恒公司签订《保管合同》。而烨翔公司未按上述时间提取货物,至2011年2月19日,保管费已累计高达87800元。2011年2月18日,烨翔公司与云海制品厂签订《购销合同》,标的物为戴立姆公司希望购买的货物,相关款项已由云海制品厂支付完毕。

戴立姆公司以烨翔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烨翔公司、方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烨翔公司退回预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方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烨翔公司以戴立姆公司未履行买方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由戴立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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