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

“发现公司未缴纳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后,我要求公司予以补缴但被拒绝。”明沁灵(化名)说,经她投诉,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补缴。自此,公司将她的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两部分却不许她加班,使她每个月都不能拿到全额工资。同时,还要求她遵守一项特别工作纪律,即准时上班休息、禁止离开办公区域、离岗10分钟须返回,超过30分钟属旷工……

因不堪重负,明沁灵找公司老板交涉,结果公司以其吵闹为由给她记大过一次。无奈,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该处分,并由公司向其支付绩效奖金、被拖欠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支持其请求,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限制加班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仅针对明沁灵一人限制加班,并未对其所在部门的其他人员采取相同限制措施,且单独对其提出严苛的工作纪律要求,该行为明显具有针对性且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认定明沁灵系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二审法院于9月22日判决支持明沁灵的主张。

公司限制员工加班 因为争吵被记大过

“2008年10月30日,我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维修车间担任物料员职务。”明沁灵说,2018年12月1日起,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核算,2021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8.5小时、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10.5小时,公司已支付2021年10月合计33小时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

明沁灵主张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无需申请,只需填写当事人加班时数和签名确认,周六、日需通过厂长审批才能加班。其提交的公司ESS系统显示,其他人员均有对应的加班费代号,而她为“不加班人员”。

公司否认明沁灵的主张,称明沁灵及其所在部门的人员周一至周五以及周末加班均需要事前申请,周一至周五的加班通过系统申请,系统申请无签名,周六、周日的加班通过班组统一以纸质版申请并由经办人签名。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加班作业管理办法、明沁灵系统加班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明沁灵称,相关记录操作权限在公司,公司可以随时修改。

由于不加班就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每月都拿不到全额工资,明沁灵找公司老板询问不让她加班的原因。公司则以其“直接冲入老板办公室,无理取闹并出言辱骂”为由,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

不堪忍受特别约束 员工要求解除合同

明沁灵认为,公司以吵闹为由给其记大过,目的是逼她自动离职,背后的原因是她曾投诉公司未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明沁灵说,她投诉公司后,公司制裁她的第一招就是禁止她加班,让她领尽可能少的工资。接下来,是用特别工作纪律,对她进行严格约束。

明沁灵提供的照片显示,车间主任要求她签收的工作纪律包含6条要求:1.不许带手机进入工作区域,否则视为违规。2.正常出勤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时至16时30分,休息时段为上午10时至10时10分、下午15时至15时10分,上班前提前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前准备,其它时间如离开工作岗位须向部门主管报告获得批准,未经允许不要随意离岗,否则视为违规。3.工作时间内,保持在自己办公区域工作,不要串岗聊天,否则视为违规。4.如果主管不在维修室,临时需要离开岗位,须于10分钟内回岗,否则视为擅自离岗。5.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提前向主管报备请假,否则视为旷工。6.每天早上9时前主管将提供当天工作安排,次日早上10时需要向主管汇报工作进度,拒不报告视为不配合上级工作安排以违规处理。

明沁灵询问为何只通知她一个人,而不是要求全厂人员遵守这份工作纪律,车间主任称上层领导要求这样做。

“对于这样要求,我无法忍受。我一找老板,就被记大过。”明沁灵说,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撤销这项记大过处分,并向明沁灵支付加班费差额251.45元、绩效资金552.9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4250元。

用工环境缺乏公平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给付任何费用。

对于明沁灵是否辱骂公司老板一事,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中,一份系由其人力资源部出具,属于其自身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份系街道办事处人社部门出具,但仅显示公司向其交资料的过程,并未显示对该事实的确认,亦不能据此认定公司主张的该事实。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中,证人均系公司的员工,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名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故根据证人证言亦不能认定公司主张的该事实。另外,公司并未对仲裁裁决的该事项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对明沁灵作出的大过处分,依据不足,明沁灵主张撤销,应当予以确认,但明沁灵诉请的加班费差额、经济补偿金已包含该项处分是否应予撤销的内容,故在本案判项中不再列明该项内容。

鉴于公司系以记大过处分为由未向明沁灵支付2020年12月的季绩效奖金,因该处分已被认定应撤销,故公司诉请无需支付该季绩效奖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明沁灵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自2021年10月19日将其列为不加班人员,并单独要求其签署明显过于严苛的工作纪律要求文件。虽然限制加班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仅系针对明沁灵限制加班,并未对其所在部门的其他人员采取相同限制措施,且单独对其提出严苛的工作纪律要求,该行为明显具有针对性,且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应认定明沁灵系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一审法院一并予以确认。

公司单独针对明沁灵的限制加班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对于明沁灵2021年10月至11月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差额,双方对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251.45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明沁灵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正常上班月份2021年2月至6月、8月、10月计算为6796.63元。明沁灵未就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5500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该金额进行计算,即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74250元。

因公司诉请无需支付上述加班费差额、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判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需支付明沁灵加班费差额251.45元、绩效奖金552.9元、经济补偿金74250元。

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也应当营造公平和谐的用工环境,确保劳动者获得相对平等的劳动权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要求明沁灵签署工作纪律文件,也要求了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签署,公司单独对明沁灵提出过于严苛的工作纪律要求,明显具有针对性,没有为明沁灵提供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明沁灵系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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