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最高奖50万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江瑜)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12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进行解读。

“与此前的政策相比,新版《规定》有三大特点。”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崔恒武介绍,一是聚焦重点环境问题。列入有奖举报范围的事项,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比如,非法排污、超标排放污染水、气、土环境,以及偷埋固危废等违法行为。二是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共有7个途径可以举报:通过“12345”“12369”热线电话举报;通过“江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举报;通过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举报;向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发送电子邮件举报;向全省各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写信举报;直接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上门、实名举报;通过扫描识别“企业环保脸谱”等二维码进行“随手拍”举报。三是量化分级便于操作。根据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最低奖励50元,最高奖励50万元。

新版《规定》明确了有奖举报的等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分别予以不同金额的奖励。涉及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分为五个等级:第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第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或者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的,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第三,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第四,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以上四项中,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第五,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韩召迎介绍,根据新版《规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放(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口令红包等),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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