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孩子能否主张未直接抚养一方承担抚养费

一、前言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或对未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承担抚养费没有作约定,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二、案情介绍

2011年3月2日,王杰和嘉美喜结连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为融洽,双方于2011年9月2日育有一对龙凤胎。

但好景不长,双方日常矛盾不断,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急剧下降,最终于2015年1月双方开始协商离婚。王杰想早日结束这段破碎的婚姻,在协议时,几乎同意了喜美的所有条件:1、两个孩子由嘉美直接抚养。2、考虑到两个孩子都由嘉美来抚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套房产都归嘉美一人所有,且不需要嘉美对自己支付房产补偿款,但是并没有将“三套房产所属王杰的份额给到嘉美,用于折抵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的意思写进离婚协议书。

2015年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2021年2月,嘉美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向法院起诉,以王杰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为由,要求王杰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今两个孩子的抚养费60万元。

三、裁判观点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未直接抚养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日后孩子主张抚养费是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在实务中主要有三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在起诉之日起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在判决之日起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在案件审理期间某一时间起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不论哪种观点,法院均认为:虽然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未直接抚养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孩子有权利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律师分析

回到本案中,嘉美与王杰在2015年离婚,嘉美以两个孩子名义要求王杰支付2015年起至2021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因离婚协议未约定王杰需要承担抚养费,故法院对协议离婚后、起诉前的抚养费可能不予支持。但是嘉美可以孩子的名义要求王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查明双方是否达成了以房产价值折抵抚养费的合意,以及孩子们目前的生活现状等因素。

五、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要怎么写才能全面清楚的表达双方的本意、避免日后的纠纷?

离婚协议既涉及到对过去事情的清结,也涉及到对未来生活的安排和规划,且每个人的情况都有不同。有时候一字之差,一句话没有写上去,导致双方利益巨大的不同,因此产生分歧带来后续无尽的麻烦和纷扰。

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人来做。通过律师拟写离婚协议,可以切实贴近双方的本意,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观点参考的案例:

(2018)粤0606民初8282号、(2018)湘0725民初1810号、(2018)湘0102民初7124号、(2017)鲁0191民初770号、(2016)苏0116民初第1033号、(2014)蓬民裁初字第95号、(2019)辽1421民初601号、(2021)皖1323民初1027号、(2020)吉0112民初482号、(2018)吉0702民初3093号。

作者: 田园律师 龙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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