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能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吗

#头条创作挑战赛#

案例1:甲与乙因琐事纠纷发生冲突,致使乙轻微伤,A县公安局对双方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甲存在殴打乙的行为并致使乙轻微伤,作出对甲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丙与丁因物业纠纷发生冲突,整个冲突过程均被监控拍摄,致使业主丙发生轻微伤,丁没有受伤。报警后,A县B街道公安局派出所对丙和丁进行了立案,并进行了调查,认定丁殴打致人轻微伤,报请A县公安局,由A县公安局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没有证据证实丙存在殴打丁的行为,故A县B街道公安局派出所直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两个案例均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区别是一个是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一个是由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作出的。熟悉我国公安机关组织机构的应该清楚,公安派出所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有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关于公安派出所能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派出所不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该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两种理由,一种基于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一种基于对公安机关概念外延的理解。

具体而言,认为不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即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有不予行政处罚的职权。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不能具有该职权。

认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为:一种认为既然法律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具有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的职权,很明显不予行政处罚要轻于以上处罚决定,理应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职权。另一种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包含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派出所具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职权。

实践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很多司法判决,针对公安派出所是否能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例中多数都是默认可以,但是在很多具体裁判文书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理由,大多数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就目前的实践而言,笔者觉得应该进行内部机制规范,如果认定可以,应当内部予以明确,同意由各公安派出所执行。如果认定不可以,内部应该明确统一报县级公安机关作出。进行规范,一方面避免“各自为政”造成的不予行政处罚认定的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形成规范性的操作程序,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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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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