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事纠纷怎么办?律师教你维权

第171期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在生活中,公民、法人、组织等之间会产生各种民事、经济联系,与此同时也会产生各类矛盾和纠纷:消费者退款、劳动者讨薪、交通事故理赔、家庭关系协调……那么,发生民事纠纷时,如何寻求解决?怎样合理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权?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承春作出了专业解答。
当发生民事纠纷时,解决方式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有意见不和或者出现矛盾、冲突。当发生民事纠纷时,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无须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调解。调解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可由人民法院主持,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主持调解。
3、仲裁。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4、诉讼。俗称“打官司”,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诉讼在日常生活中也屡见不鲜。

什么是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相对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言的。是指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的诉讼。简要来说,指双方发生冲突,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审理形成的法律关系。

2、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是原告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2)有明确的被告。即应当明确告的是谁,需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清楚自己起诉的内容和要求,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民事纠纷,该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转移。

1、级别管辖。日常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县/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公司纠纷、票据纠纷及其他特殊纠纷,需具体区分情形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因房屋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承春解答。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孙雨桐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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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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