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否具有处罚电鱼男子的主体资格

2月26日,四川宜宾市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当地派出所处罚500元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后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派出所是否具有处罚电鱼男子的主体资格

那么派出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处罚电鱼男子?换句话说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否正确?

每次行政案件开庭,尤其涉及行政撤销的案件,审判长在总结争议焦点是往往都是从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四个方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

今天着重探讨一下该案件,派出所是否具有处罚电鱼男子的主体资格?

派出所是否具有处罚电鱼男子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本案中的渔业应属于农林牧副渔范畴,渔业法对电鱼及处罚有专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派出所是否具有处罚电鱼男子的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电鱼男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处罚的主体不应当是派出所,而应该是当地主管渔业的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除非法律及行政法规授权派出所对电鱼的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行政处罚的主体就错了,那么涉及的法律依据同样也是错误的,即便事实认定再清楚也应当被撤销。宜宾市公安局撤销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合法的,知错能改,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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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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