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雇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员遭到人身损害后还能请求雇主赔偿吗?

裁判要旨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雇员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而且,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雇员实际损失的部分,雇员有权向雇主主张。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国太信息部只是作为中介机构在案涉《劳务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案涉《劳务合同书》中并无关于国太信息部与翟某峰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相反,案涉劳务合同系宋某国与翟某峰签订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审认定与翟某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是宋某国而非国太信息部,并无不当。国太信息部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宋某国与翟某峰在原审中也均未提出追加国太信息部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宋某国关于原审遗漏诉讼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翟某峰在受雇于宋某国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原审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宋某国作为雇主对于雇员翟某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宋某国为翟某峰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翟某峰选择向宋某国主张权利,原审予以审理并无不当。而且,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翟某峰实际损失的部分,翟某峰有权向宋某国主张。另外,一审审理过程中,健康保险东港公司亦同意,若存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权利人可基于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事实另行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原审法院释明,翟某峰有权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照翟某峰的申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翟某峰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宋某国关于翟某峰不符合规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宋某国其他的再审申请事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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