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新规定

一、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可以代位继承姑姑舅舅的遗产

案例:舅舅除了小张没有其他亲人了,小张和舅舅相依为命。按照《继承法》,舅舅去世后,小张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不能继承舅舅的遗产。按新的《民法典》规定小张可以继承舅舅去世后留下的遗产。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小张有兄弟姐妹三人,父亲去世时未立遗嘱。后母亲去世前,在两个邻居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小张,将存款留给其他姐妹二人。二人认为录像遗嘱并非有效遗嘱,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新《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和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有效形式。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遗嘱的先后顺序

案例:小张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和两个子女生活在一起。小张的父亲曾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去世后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后来由于小张尽力赡养老人,父亲去世前又自书一份遗嘱,将遗产的大部分留给了小张。按现行的《继承法》,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新《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果有数分遗嘱,内容有冲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遗产的种类越来越多,不再仅仅是存款和房屋,《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满足多元化的遗产分配需求。法律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五、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小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父立遗嘱时没有将小张列为遗嘱继承人。之后小张改正错误,尽心尽力赡养父亲,渐渐得到父亲的原谅,父亲考虑重新写份遗嘱,将一部分财产让小张继承。

规定:《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丧失受遗赠权。

六、遗赠扶养协议、保姆居住权

现在有很多独居老人,子女不在身边。临终前一直由保姆照顾。老人为了感谢保姆的照顾,想把去世后的财产留一部分给保姆,并且让保姆可以一直在老人的房子中住下去。这时老人可以写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且给房屋设定居住权。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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