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生活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割国外生活一方的工资收入?

【基本案情】

2006年,闫某与劳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无婚生子女。2015年3月至今,劳某一直居住在国外。

2016年3月,闫某去国外探望劳某后,双方产生矛盾。2018年2月5日,闫某找开锁公司将劳某父母家的房门撬开,拿走结婚证、照片、信件与物品,并在劳某父母家的墙上乱写乱画。

闫某与劳某婚后有财产:两处住房,一处建筑面积53.3平方米,另一处建筑面积33.9平方米,均系闫某为产权人。劳某以本人长期居住国外,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放弃财产分割。

闫某提出为支持劳某出国向亲属借款人民币90 000元要求劳某偿还,劳某在英国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劳某对闫某应尽扶养义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劳某应给予闫某补偿。

在国内生活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割国外生活一方的工资收入?

【问题呈现】

双方当事人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有各自的工作和各自的工资收入。这种情况下,在国内的一方能否要求将对方在国外的工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观点1:可以。夫妻双方的工资结余属于共同财产,理应予以分割。

观点2:不行。双方当事人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有各自的工作和各自的工资收入,在不同的国家生活消费水平亦各自不同,在国内的一方不能证明对方在国外结余款项的具体情况时,不能要求将对方在国外的工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按例说法】

闫某与劳某系自主婚姻。2015年后,由于劳某长期在国外居住和工作,双方长期分居,闫某于2018年2月5日找开锁公司将劳某父母家的房门撬开并拿走部分证件和照片,已失去共同生活的条件,且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

关于闫某提出为支持劳某出国向亲属借款人民币90 000元要求劳某偿还的主张。因闫某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故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闫某提出劳某在英国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现双方当事人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有各自的工作和各自的工资收入,在不同的国家生活消费水平亦各自不同。闫某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劳某固定的收入情况,以及劳某在国外结余款项的具体情况。因此,闫某要求将劳某在国外的工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实依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关于闫某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某对闫某应尽扶养义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理,需要对方扶养,且对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现闫某有固定工作,有正常的工资收入,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闫某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某应给予闫某补偿。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适用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的事实并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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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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