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赠送他人,怎么办?

【法律要点】

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其故意隐瞒,并以赠送的方式将房屋转移给他人,这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上述赠送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因隐瞒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赠送他人,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23日,曾某与曹某登记结婚。

2014年8月18日,由于婚后感情不和,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曾某离婚;同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准许曹某与曾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分割。

曹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了以下夫妻共同财产:(1)2013年1月8日曹某购买了坐落于某商住大厦119号门面房,面积为40.42平方米,价款776 064元(其中388 000元是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每月需归还本息金额4 260.98元,从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2)2013年3月1日曹某购买了某建材新城D08栋115号门面房,面积23.90平方米,价款200 760元。D08栋116号门面房,面积21.53平方米;(3)2014年6月11日曹某购买了某商住大厦118号门面房,面积35.03平方米。

2014年10月26日,曹某将上述115号、116号门面房赠送给了其胞兄赵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1月2日,曹某又将上述118号门面房赠送给了其胞兄赵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离婚时曹某故意隐瞒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上述115、116、118、119号四个门面房)全部归自己所有。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曹某与赵某签订的某建材新城D08栋115号、116号门面房及某商住大厦118号门面房的赠送协议无效。赵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返还给曹某;二、某建材新城D08栋115号、116号门面房以及某商住大厦118号门面房归曾某所有,上述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享有和承担;三、某商住大厦119号门面房归曹某所有,该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享有和承担;

【按例说法】

曹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建材新城D08栋115号、116号门面房以及某商住大厦118号、119号门面房是曹某和曾某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曹某对其故意隐瞒,并以赠送的方式将115号、116号、118号门面房转移给其胞兄赵某,这不仅侵犯了曾某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曾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上述赠送行为无效。赵某应将115号、116号、118号门面房的产权返还给曹某,曹某对上述共同财产应少分,故曾某提出原离婚时曹某故意隐瞒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上述115、116、118、119号四个门面房)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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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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