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解读

公司法147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经营公司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公司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和股东利益之上;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当然,在这两种情况之外,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处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谨慎、勤勉和注意。勤勉义务的一般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善意;2、应当处于类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3、需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解读

北京律师王同林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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