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的案子,自己研究法律法规想了几条上诉理由,大家看看。

1.2023年3月21日移交南昌市经开法院后,上诉人签署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2023年3月27日法院按照速裁程序开庭,庭审中法官对检察院的量刑有异议,理由是这种情况他没有判过缓刑,提出休庭,休庭后与检察官做了沟通,当庭问检察官对量刑建议是否调整,检察官明确表示不调整,法官宣布择期宣判。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及第42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上诉人认为法院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2.法院单方将速裁程序改为简易程序重新开庭,并未征求上诉人意见,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上诉人认为法院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3.公诉机关在二次开庭中,在未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情况下,单方变更量刑建议,违反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针对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上诉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二次庭审中,公诉机关单方变更量刑建议,改为建议判处上诉人拘役一个月实刑。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上诉人认为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4.公诉机关单方更改量刑建议,当庭只是询问上诉人是否同意,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样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是因不同意公诉机关一次开庭时的量刑建议,法院大可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宣判。二次开庭法院按更改后的量刑建议判决。公诉机关及法院并未说明理由与依据。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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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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