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

医疗纠纷是非常常见的民事纠纷,理论上只有医疗机构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才应当维权,林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经验,告诉大家哪些医疗纠纷不应该去维权。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

一、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一下: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当过错导致损害时,医疗纠纷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存在有过错、有损害、并且过错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三个前提时,医疗机构才有赔偿责任。

二、损害后果不明显的医疗纠纷。

很多医疗纠纷医院过错明显,例如打错针、发错药,例如出错检验或检查报告,还例如病历存在瑕疵,某某瘤写成某某癌,这些都是诊疗规范、病历书写规范上不允许的过错,但是,这些过错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导致损害后果,那患者也就失去了主张医疗机构赔偿的前提。林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门诊医生将其他病人的检查报告当成自己的报告,诊断了某病,并开了药,回家发现后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且不说吃了药有什么副作用,因为被诊断某病就吓得不轻,于是主张医院赔偿。这种情况有赔偿吗?如果药还没吃,那是没什么赔偿的,除了药费,因为受到惊吓在法律上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如果药吃了,没有产生副作用,那除了退药也没有赔偿;如果药吃了产生副作用,处理副作用产生的相关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可以主张赔偿,其他就没有了。如果就因为医院存在无法理解的过错,就主张医院赔偿,虽然舆情上可以获得支持,但是法律上并不会获得支持,这是大众对侵权责任法律理解出现偏差的原因,林律师不建议积极维权,很可能维权行为经济上来说反而会亏损。

三、无过错或过错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

根据上述法条,有损害后果的,还需要医疗机构有过错,且损害与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所导致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很多患者或家属对于意料之外的病情变化都会认为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所导致,是不是存在过错或损害后果是不是过错导致的,如此问题就需要专业人士来甄别了,特别是有临床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因为实践中,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医疗过错所导致,盲目维权,那就 “冤枉”了医院,同时也耗费了没必要的时间精力。例如,患者因为胸痛到卫生院就诊,卫生院查心电图、心肌酶、胸部CT平扫后未见异常,但患者仍然胸痛剧烈,遂建议患者至上级医院就诊,但未告知家属疾病的严重性,未让患者呼叫120救护车,自行转院,而在转院途中,患者死亡,后经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这种情形家属一般都无法理解,认为卫生院存在漏诊,同时未安排救护车转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中,卫生院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就是没有告知家属患者可能存在严重疾病,转院途中有病情恶化危及生命风险,应当呼叫救护车转院,但是这个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吗?卫生院是没有诊断主动脉夹层的诊疗条件,那么也没有办法预计到途中有生命危险,至多只能告知存在这种风险,那么告知家属存在转院风险,或者采用救护车转院可以避免患者死亡吗?显然不能,也就是两者并没有因果关系,了解主动脉夹层的人都知道,这种疾病再先进的救护车也没有办法挽救,因为如果是I型夹层只有急诊手术才可以在夹层破裂前挽救病人生命。当然还存在一些病情变化患方认为是医疗损害的,但却找不到医疗机构的过错,这种情况当然不宜维权,不符合前文的三个前提。例如患者住院期间发生院内感染,痰培养出耐药细菌,但并没有找到医院抗生素使用不当或违反无菌操作原则的过错,那这个时候就不宜维权,因为院内感染大部分与诊疗行为无关,是患者自身免疫力下降所致。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

四、法律上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医疗纠纷。

这一类纠纷主要是医美纠纷或口腔正畸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是因为没有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没有引起器官的结构功能受损,例如整容并没有造成容貌受损,但是没有达到医美客户的预期,还例如正畸治疗只起到部分效果,还存在一些牙齿不整齐的情况。林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医美机构说吸脂手术可以让我的大腿瘦多少,但抽脂一个月后又复原了,是不是医疗事故?这显然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也没有达到法律意义的医疗损害的标准。这种情况就不建议患方维权,至少走法律程序会败诉。

五、只有道德问题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属于服务行业,但不是所有的医务人员以给人提供服务的心态工作,甚至有些医务人员日常工作时戾气很重,令人感觉病人都是欠他的,前世来讨债的,这就令患者及家属就医体验非常差,比吃苍蝇还难受。那么因医务人员态度不好、职业道德存在问题时,这种医疗纠纷维权会成功吗?会有赔偿吗?没有,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态度良好,也没有任何诊疗规范存在要求医务人员态度良好的内容。如果患方一定要对恶劣的服务态度维权,进行网络曝光、院内投诉比较好,要求赔偿超出了法律可支持的范围。

六、应当原谅的医疗过错。

根据《医师法》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种因乐于助人而造成损害的,即便其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也应当原谅,如果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受害的将是广大群众,因为如果医师只将诊疗行为局限于执业机构内,人民群众在医院外将无法获得医疗救治。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

以上种种情况,其实很多是患方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导致的纠纷,林律师不建议维权,以平和心态接受为好,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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