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企业的重中之重!详解我国各类型企业的应纳税种与相关规则

管理企业的重中之重!详解我国各类型企业的应纳税种与相关规则

01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哪些?

现实困惑

某市中心商业街上坐落着数百家企业,其中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其中哪些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答疑

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外合作企业(非法人)由合营各方分别缴纳。企业以其具体形式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有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律师点晴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的一种,当然具有强制性。各个企业应依法纳税。

02 新成立的私营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现实困惑

魏某和赵某共投资4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该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律师答疑

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该公司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必须到该公司所在地基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当地税务局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局审核无误以后,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如果该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税务局工作人员应当让该公司补全,资料齐全以后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律师点晴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就得不到法律赋予的权利。

03 当税务登记证遗失时该怎么办?

现实困惑

赵某开办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赵某是一个细心的人,他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细心保管。但是由于副总经理方某的过失,造成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律师答疑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等机关的检查。税务登记证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有关税务事项时会使用。该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律师点晴

对于程序上的一些瑕疵或者不完整,我国法律有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及时补救以符合法律规定。

04 申请办理公司税务登记应提交哪些法律文件?

现实困惑

李某等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刚成立,李某负责公司的税务登记工作,申报办理公司税务登记,他应当提供哪些法律文件?

律师答疑

依照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会依据当地不同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律师点晴

对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登记要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就不能取得相应的证件。

05 不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是否会受到处罚?

现实困惑

某从事服装经营的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投资人方某自主停业,并将厂房转给他人。三个月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此情况,税务机关责令方某5天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对其处以1800元的罚款。不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也会被处罚吗?

律师答疑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该法还规定了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私营企业停业后,并将房产转让他人,但是投资人方某并没有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做出以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律师点晴

不依法办事甚至逃避税法的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税务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到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否则,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06 当企业无偿转让不动产时,需要缴税吗?

现实困惑

张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他代表企业将厂房无偿赠与他人,税务机关称将对此无偿转让行为收取营业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是出售行为,也要缴纳营业税吗?

律师答疑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依法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该企业无偿将其厂房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视同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点晴

税法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在诸法律中,其力度仅次于刑法。即使是无偿转让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缴纳税款。

07 税收包不包括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现实困惑

某公司2008年的收入总额为100万元,在计算收入时,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扣除项目均已扣除。另外,公司有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该公益性捐赠是否应当征税,是否可以扣除?

律师答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只占年度利润总额的8%,未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可以全额扣除。所以该企业可以不对其8万元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缴纳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律师点晴

公益性捐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免缴纳税款,体现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税收是一种经济杠杆,税法则是这种杠杆作用得以实施的保证。

08 税收优惠适不适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现实困惑

某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004年成立,成立后第一年,该公司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年有经营但并没有盈利。2006年该公司盈利50万元。该公司可以有什么税收优惠?

律师答疑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其具体实施规定为: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成立的第一年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获得生产经营收入,不计算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内。第二年开始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该公司盈利50万元,对其不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律师点晴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体现了税法的规范作用,同时调节国家经济。

09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公司的损失能从中扣除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2008年度的收入总额为200万元,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等为30万元,同时当年度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公司的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都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公司的20万元损失也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律师点晴

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具有强制性,公司不能因为损失而从中扣除,法律准予的除外。

10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什么?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理听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有税收优惠,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互相转化吗?

律师答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使得这两类纳税人的增值额相同而增值税税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律师点晴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计征三个具体原则。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就是体现了税收的法律主义。

11 招收军转人员的企业会有税收优惠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准备投资设立一家服务型企业,原定招收当地职工100人。公司总经理听说招收军转人员可以在税收上有优惠,于是招收城镇退役士兵35人。企业招收军转人员真的会有税收优惠吗?

律师答疑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招收城镇退役士兵达到30%以上,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律师点晴

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扶持城镇退役士兵正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解决这些人员的工作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2 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上的优惠?

现实困惑

某科技公司从业人员有50人,每年的总收入最多80万元,应税所得25万元。该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吗?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优惠吗?

律师答疑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科技公司从业人员50人,应税所得25万元,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科技公司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律师点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国家扶持的企业,因此享受税收上的优惠。

13 开具假发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现实困惑

某公司经理给客户开出两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1万元的发票,但是后来客户发现两张发票都是假的。经查,原来该公司经理出具的发票是从发票贩子手中买的假发票。请问,这种做法可行吗?开具假发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答疑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购买发票应到税务部门,不能从个人手中购买,更不能购买伪造变造的发票。案例中某公司经理的做法是违法的,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律师点晴

买卖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当达到一定数额将会被认为是犯罪,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能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触犯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4 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指定的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在给员工发工资时,对员工工资进行代扣代缴,该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吗?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吗?

律师答疑

扣缴义务人称“代扣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扣缴义务人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税务机关指定的,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律师点晴

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它的义务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义而设定,为法定义务。

15 经营确有困难的公司,能否延期缴税?

现实困惑

某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但是上两个月的税款还没有缴纳。该公司总经理想到税务机关将其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可以吗?

律师答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税款进行上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实际中会有公司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该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该公司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应当注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律师点晴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缴纳税款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但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营确有困难的公司,可以延期缴税。延期缴税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16 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未缴滞纳金的公司?

现实困惑

某企业由于没有按期纳税,税务机关对加收滞纳金。后来该企业缴纳了税款,但忘记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滞纳金又不是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答疑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企业没有缴纳应缴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制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点晴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应该遵守的义务,当不缴滞纳金的情况发生时,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这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

17 不服税收机关的处罚,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县国税局调查,国税局认为该公司有税务违法行为,应当补缴税款10万元。公司经理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不服该处理决定。经理知道上级税务机关与县国税局是上下级关系,如申请行政复议,可能会处理不公,该公司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对县国税局的处理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该案中,公司对于国税局作出的补缴税款的决定,首先要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后该公司认为复议的结果不公正,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点晴

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有多种形式,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是监督的重要途径,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对税收机关的处罚不服,当然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

18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未到期的税务提供纳税担保吗?

现实困惑

某出租车公司有逃税行为,而且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正在转移资产。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出租车公司称公司还没有到缴纳税款的期限,拒绝提供担保。出租公司可以拒绝吗?

律师答疑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纳税担保。该出租车公司有逃税行为,并正在转移资产,虽然没有到纳税期,但是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应当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律师点晴

纳税担保制度是民法的债权保障制度在税法中的引入,是现代各国税收立法上普遍采用的一项税收保障制度。它在国家税收债务的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9 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处理企业多缴的税款?

现实困惑

2009年1月,某公司在进行企业会计结算时发现,其在2004年6月纳税申报时多缴增值税1万元。该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税务机关称申请退税期限已过,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对企业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说明纳税人过了三年才发现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要求退还税款的权利丧失,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多收税款及利息。该公司多缴税款发生在2004年,在2009年发现时,已过了3年,该公司的权利已丧失,因而税务机关可以不退回该多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律师点晴

税法有明确规定就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缴纳税额也应当按法律规定征缴。当纳税人多缴时,税务机关应及时返还,但是税务机关返还税款也有时效的限制,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 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就可以不纳税了吗?

现实困惑

2008年1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才发现某企业2002年12月少缴营业税3万元,经调查了解得知是该公司财务人员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超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该企业还应该补缴这笔税款吗?

律师答疑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从本案分析,虽然该案中税务人员没有发现该公司少缴税款,但是这并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因为该公司财务人员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少缴税款。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条还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律师点晴

税收具有强制性,偷税、抗税、骗税均是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即使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也需要缴纳税款,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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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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