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中一些待说明的事

在公安机关办案当中经常“利用”传唤这一类似强制措施的刑事措施来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或者呼唤至公安机关的指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编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5种强制措施而无传唤。

一、传唤的性质

传唤的第一次出现是在《刑诉法》第119条,也就是第二遍第二章侦查环节当中提及,其中所表述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在这里法律清晰的表明传唤的适用对象即罪刑并不严重的或者是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的人即不需要逮捕、拘留的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传唤的地点

上述法条明确写明“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在理解当中有观点提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亦或是当时的所在地?依据该法条的后半段“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以发现该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应当是方便、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只能是到其居住的区或者相当于区的市县,不允许跨地区传唤,这里的居住地应当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前提下,借鉴法定“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概念。但是也存在犯罪嫌疑人无经常居住地的情形,这时应当以有利于诉讼程序进行的原则,在其传唤时的所在地进行。

三、那现场抓获可以使用传唤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是广东省、现居住在甘肃省,正在实施犯罪地在辽宁省,可以适用传唤吗?总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带至甘肃省的家中再进行传唤。《刑诉法》第119条后半段对此进行归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样就表明实际上传唤分为两种,一种为传唤,另一种为口头传唤。前者为非现行犯罪,需要到犯罪嫌疑人现居住地的区采取,而后一种为现行犯罪,则没有对传唤地点加以限定,并且因为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没有时间进行呈报和审批,因此只需要“口头”即可。

四、传唤犯罪嫌疑人,而其不听指令怎么办?

第一种,当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区县传唤犯罪嫌疑人,而其不到指定地点,怎么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就是说可以适用强制措施。

第二种,当民警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其表示拒绝,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对于该种情形法律没有太多表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25条中说: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第124条是对“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拘留的法律规定,这里表明现场适用的口头传唤已经不再是一种和缓的传来方式,而是急迫、严厉相当于强制措施的刑事措施。这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更加明确,第82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刑事案件当中理当借鉴理解。

五、传唤的作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规定: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这表明“传唤”的作用就是指令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问话的程序性规定。即使是“情形爆裂”的口头传唤也是同样的作用。

另外,传唤之后是否可以再适用拘传,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而不是看守所,达到最长的24+24=48小时?个人理解是不可以的。因为传唤和拘传的作用是相同的,仅是强制程度不同,如果连续适用将有损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这一点在《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很明白: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该也不能利用文字上的差别增加留置时间。

传唤中一些待说明的事传唤中一些待说明的事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23
下一篇 2023-11-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