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拿着遗嘱上门,要求继承亡夫的遗产,她有权这么做吗?

问:

小明你好!我与我先生结婚多年,也知道他在外面有小三,但为了家庭和睦,我选择了沉默。前一段时间,我先生因为车祸走了,但这个女人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找上门来,还拿了一份声称是我先生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财产。小明,你来评评理,她真的有权这么做吗?

答:

您好,失去亲人想必对您打击很大吧,请节哀。对于您的情况,小明已大致了解,小明认为整个事件的焦点应该集中在:

首先,“她”能否通过法定继承参与财产分割?答案是:“不能”。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她”则不在此序列。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她”能否可以凭借遗嘱参与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男方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他的合法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未经妻子同意,是不能以个人名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如果遗嘱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会导致部分无效。

此外,任何民事活动都应遵循公序良俗。当时你们夫妻并未离婚,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民事行为,“她”要求继承遗产也是于法无据的。

不过,如果是他们的子女,则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因此,他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上不能将其排除在遗产继承之外。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您,同时,也希望您能尽快振作起来,重新开始。

来源: 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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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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