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计可施?了解这几种情形帮您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

来法院打官司

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

是不是心情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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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怕听到被执行人没有钱

最后仍然无计可施

别着急,今天京小槌大家带来

几则真实案例

可以帮你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

京小槌普法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计可施?了解这几种情形帮您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

诉讼保全

案例一

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申请人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保全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000余万元,后案件于2021年1月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部门依法扣划了申请人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京小槌普法

诉讼保全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前,担心另一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毁坏财产等可能导致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而请求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预先控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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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总额已经超过1亿元,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部分先于本案立案的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本案立案在后,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执行部门可以扣划(处置)保全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

2015年12月,通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A偿还王某B借款,该案于2016年6月由通州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全部强制措施,后王某A未按约定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王某B向通州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通州法院恢复执行后发现王某A在和解协议达成后,银行账户有大量现金流,金额远远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由于王某A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况,通州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A担心受到刑法严厉的制裁,由其家属主动联系王某B并全额支付了借款本息。由于王某A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悔过态度好且取得了王某B的谅解,通州法院判决王某A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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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履行相应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

案例三

2019年1月杨某将张某起诉到通州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约定的合同款,通州法院于2019年6月作出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杨某于2019年8月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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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张某曾将协议约定的合同款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分数次由张某的继子取走被存入了其继子名下。申请人杨某于2020年11月向通州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张某向其继子转让银行存款的行为,通州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张某向其继子转让银行存款的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在执行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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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放弃或转让财产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后,第三人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或者其继子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的继子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杨某。

案款分配和参与分配

案例四

2020年3月至6月间,通州区某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爆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公司仍然无法支付劳动工资,劳动者于2020年7月至8月间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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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可供执行的资产且已被别的法院在先查封,通州法院无法处置该财产。为了能够对该资产的处置款项参与分配,通州法院收集了农民工填写的案款参与分配申请书,并随通州法院案款参与分配申请函一同邮寄到首封法院。最终,首封法院支持了通州法院案款参与分配申请函的意见,全额支付了通州法院50万余元的农民工工资。目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该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京小槌普法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财产,且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及时联系执行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参与分配或者案款分配申请。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人(债权人)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或者由执行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如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可以按照债权金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或者由执行法院转交案款申请书,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文字:王 博

编辑:郑纪优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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