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如何让它中断达到延长效果?

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但眼看3年期间就要到了,又不想马上要求债务人偿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履行请求是指权利人对于因时效受利益的当事人,而于诉讼外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规定请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律并没有要求请求的法律形式,口头、书面均可。但是,如果请求后义务人不予理睬,权利人又未提起诉讼或者与诉讼有同一效力的事项时,此时因请求而中断的时效是不是还应诊断中断?通常认为,此种应当不视为中断。因此,提出请求一定要得到相应的回复,故建设最好是书面形式的请求与回复,便于保存和举证。

第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即义务人承认,是指义务人表示知道权利存在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者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而承认又具有如下特点:承认为单方行为,由一方的行为就可成立,即使是对于特定第三人或不特定的人所作的承认,也足以中断时效。承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如:支付利息、部分履行的行为、延缓期限的请求等,都可以构成承认而中断时效。(此处应当注意,承认一定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默示,有可能不会构成承认)。

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起诉后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第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是指权利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性质相当,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中断事由必须是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之中。只要是在诉讼期间范围内,无论事由发生于哪一个具体时间点均发生中断效果。可见,中断制度的存在,实际上使得权利人在某种意义上大大超越了时效期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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