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这几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在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均可进行调解。

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原则,以下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1.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并不等于所有与婚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案件,此处

仅指确认该类法律关系的案件,例如确认婚姻效力、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伴,而不包括离婚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即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处分。

(2)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民事诉讼中,这几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仅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得调解;仅确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调解,而离婚案件恰恰是应当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执行程序的功能是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承担解决实体纠纷的功能,因而在执行程序阶段,权利义务争议已经解决完毕,作为审判权行使方式之一的调解也就不可能适用了。

以下属于常见调解情形:

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2.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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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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